大眾網濟南3月20日訊(記者 馬俊驥)2013年10月,濟南的張女士通過網上聊天認識了自稱在濟南公安局工作的“劉浩”并戀愛交往,在陸續交給“劉浩”13萬元財物后,張女士才發現,自己的這位男朋友不是警察,而是一名刑滿釋放人員,連名字都是假的。
濟南市濟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劉某通過網上聊天的方式與張女士結識。劉某化名“劉浩”,虛構在濟南市公安局工作、未婚、家庭住址、家庭成員職業等基本信息,與張女士戀愛交往。而后,劉某編造調動工作、代辦駕駛證等虛假事由,騙取張女士親屬財物4.5萬元。在交往期間,劉某直接或間接收取張女士親屬財物共計13萬元(含上述4.5萬元),其中部分用于為張女士及其親屬購買汽車等物品。
被告人劉某就兩人交往期間收取的財物與張女士達成8萬元的還款諒解協議,并按照協議支付8.04萬元。被告人劉某的親屬代為繳納罰金1.5萬元。法院查明,被告人劉某曾因犯詐騙罪于2011年被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2011年9月刑滿釋放。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且多次詐騙,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劉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刑罰之罪,系累犯。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積極與被害人達成還款諒解協議,如數退賠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其親屬代為繳納部分罰金。綜合考慮上述情節,濟陽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