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濟南4月21日電(記者周科)山東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1日恢復審理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并將于近期宣判。
據歷下區法院介紹,2009年,濟南市民呂某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呂某在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報戶口時,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的條件為由,拒絕為其辦理戶口登記。
隨后,呂某又相繼去了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分局,也得到了同樣的答復。呂某認為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云依”為姓名為其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女兒合法權益,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監護人“北雁云依”的名義向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成為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
此案經兩次公開開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審理。
現有權機關已作出解釋,中止事由消除,該案于21日在歷下區法院恢復審理,辦案法官以郵寄方式向原告法定代理人呂某送達了《恢復審理通知書》,并向被告當場送達了《恢復審理通知書》。
政策解讀:三種情形子女可不隨父母姓
2014年11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解釋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三種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解釋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權屬于民事活動,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還應當遵守民法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即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此前就解釋草案向大會作說明時表示,公民隨父姓或者母姓在我國有深厚的倫理基礎,社會普遍遵循。也是我國姓氏文化的重要體現,應當得到良好的傳承。
解釋明確,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等三種情形。
根據解釋,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