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發文破解“告官不見官”“出庭不出聲”

  重大“民告官”案件“一把手”出庭

  ◆負責人須全程參與行政訴訟案件處理◆取消敗訴率和一票否決考核

  □記者 齊 靜 報道

  本報濟南4月22日訊 今天,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明確規定對本機關或在本轄區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要由被訴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全程參與案件的審理、調解、履行等環節,集中解決行政訴訟中“告官不見官”、“出庭不出聲”等問題。

  “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對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強化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全面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有重要意義。”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孟富強表示,當前部分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行政應訴工作不夠重視,不愿出庭、害怕敗訴、出庭不出聲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意見》明確了出庭應訴是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法定職責,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參加行政訴訟。

  《意見》規定,對本機關或在本轄區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被訴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其他案件由行政機關有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由本人就不能出庭應訴的原因作出書面說明。“在案件范圍上,沒有明確特定類型,主要考慮具體范圍的劃定會對出庭應訴案件類型產生限制,因此采取了‘重大影響’這一較為原則化的表述方式,目的是兼顧行政機關負責人工作實際與案件具體情況,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行性。”孟富強說。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朱曉峰解釋說,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一般指行政機關正職一把手,有關負責人則指其他領導班子成員。

  除了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意見》還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全程參與行政訴訟案件處理。“讓負責人在庭審前了解案件情況,運用多種手段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在庭審過程中認真應訴、對違法行為主動糾錯;案件審結后,尊重并自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做好案件分析總結,拓展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功能。”朱曉峰表示。

  “部分機關對行政訴訟案件的敗訴率進行考核,實行‘一票否決’,讓個別行政機關不愿應訴、避免敗訴、追求勝訴率,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孟富強表示,基于以上考慮,《意見》明確取消了敗訴率考核、“一票否決”等不合理因素,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科學合理設置行政應訴考核指標,完善考核機制,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納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體系,更加科學地衡量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設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