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出婆家

  帶兒子跟離異母親生活

  據韓女士介紹,自己于2009年在親戚的介紹下,與孫先生結婚,由于對方當時在部隊,兩人接觸不多,對于彼此家庭環境并不十分熟悉,婚后,韓女士與公婆居住,但生活習慣十分不同,幾次矛盾后,韓女士搬出婆家,跟離異多年的母親居住。

  但此時韓女士已經有孕在身,且丈夫一再替父母向她道歉,并和她保證,只要工作一穩定,就會把她接到身邊生活,兩人的婚姻也一直這樣維持著。

  “生孩子、坐月子、帶孩子,這些都是母親幫我做的,婆家幾乎什么都不管。”韓女士說道,母親這么多年的付出自己都看在眼里,“媽媽也經常在家里破口大罵我婆家,說他們沒良心,這孩子以后不能跟他們來往,兩家人斷了關系之類的。”

  韓女士說,對于母親的做法,自己也十分理解,既有母親婚姻不幸福的原因,也是因為這些年日子過得太苦,因此,自己也附和著母親,說孩子與婆家沒有關系了。

  投奔丈夫

  母親索要15萬“養孫費”

  時間轉眼過了5年,韓女士這些年忙于帶孩子,生活費用全部來自母親打零工和丈夫給的一部分撫養費。可近日,韓女士卻接到丈夫電話,稱工作已經完全穩定下來,正打算在東北買房子,讓她們母子過去一起生活。

  “孩子不能沒有爸爸,我離開德州也是一個新的開始。”韓女士說,自己考慮再三決定去東北找丈夫,不想這個決定卻引起母親勃然大怒。

  “我辛苦這么多年把孩子帶大,現在沒有能力了,你們就把我一個人扔下了,你親口說的和他家沒關系了,現在又要回去。”張女士連連質問女兒,兩人為此冷戰了近一個星期,隨后,張女士提出,女兒想要帶著孩子去東北,就要給她15萬元“養孫費”。

  韓女士聽后覺得母親無理取鬧,“我又不是說去了東北就不管你了,哪有母親攔著女兒不讓她與丈夫團聚的,我去哪湊得齊15萬啊。”韓女士十分無奈,可不等她想出緩和之計,母親一氣之下欲將此事告上法庭,給韓女士下達最后通牒。

  律師說法

  “養孫費”在法律上不成立

  對此,記者咨詢山東中魯律師事務所李成寶律師,根據法律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因此,張女士幫助韓女士撫養孩子多年,于情于法,韓女士母子都應對其盡贍養義務。

  但是,盡贍養義務,并不是一次性給清多少錢,張女士認為女兒一走了之,為求安心要求15萬元贍養費,韓女士表示此后會經常回家盡孝,不會對母親不管不問,兩人在此項上的分歧,是最大的爭議,但判斷子女以后是否會盡贍養義務確實在法律之外。

  因此,李成寶建議母女兩人再進行商議,可以讓韓女士做出今后一定會贍養母親的書面承諾,如果日后韓女士沒有盡贍養義務,可依據此承諾起訴。最后,在律師的調解下,韓女士簽署一張10萬元的欠款條,表示今后至少給張女士10萬元贍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