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眾網煙臺1月29日訊(記者 孫毅 通訊員 王國利)1月29日上午,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遼寧海事局原局長侯景華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法庭認定被告人侯景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侯景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記者梳理了侯景華的落馬歷程,還原了這名廳級干部的貪腐之路。
離任審計查出海事系統“老虎”
侯景華2012年8月正式退休,離任審計過程中,依照慣例對重大事項進行審查審計,發現財務方面有一些問題,部分事項的辦理程序不符合規定,如一筆400余萬元的清污費的支付,支付依據不充分;4艘公務船舶的變賣程序和價格均存在疑點。隨后,中紀委駐交通部紀檢組展開了調查。
案件移交給檢察機關后,煙臺市檢察院對移交的案件線索進行了逐一分析,深入研究,針對海事業務系統領域方向性的進行了咨詢,對可能發生職務犯罪問題的業務環節結合線索進行重點調查。
通過對線索的核查,一家名為大連某水域工程公司的企業浮出水面。檢察機關在對移交的調查中發現,該企業多次與遼寧海事局產生業務往來,且多筆業務在價格和程序上存在問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某、合伙人張某某與侯景華關系極為密切。
同時, 根據紀檢部門初核中發現大連某技術公司總裁孫某某名下的工商銀行一賬戶與侯景華家人、親戚的資金來往頻繁、異常這一情況,專案組斷定該賬戶應該是侯景華家庭實際控制和使用,賬戶內的資金來源可疑。
據此,檢察機關決定對吳某某、張某某、孫某某等立案偵查,重點突破后,再對侯景華立案偵查。
不審勢則蜿蜒皆誤,善攻心則出奇制勝。檢察機關制定了詳細縝密的審訊策略,一步步瓦解了幾名嫌疑人的心理防線,張某某、吳某某和孫某某三個主要涉嫌行賄人均告突破,在掌握了侯景華涉嫌犯罪的確鑿證據后,煙臺檢察機關立即組織干警奔赴青島,成功將侯景華抓捕歸案。
經查,2004年下半年至2012年8月,被告人侯景華在擔任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局長、遼寧海事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煙臺某船舶公司經理黃某等21個單位和個人在海事業務監管、清污費結算、工程承攬、設備采購、干部任用、工作調動、人員招錄等方面提供幫助;利用其擔任遼寧海事局局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丁某晉升職級提供幫助。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節前,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56.03155萬元。
扶持企業大肆斂財
根據侯景華的履歷,他是一名業務型領導干部,對工作比較扎實認真。當兵出身的侯景華從四川外語學院畢業后就到了青島港務局工作,之后一直在海事系統就職。梳理他的工作歷程,取得不少成績,他的幾次工作調動,都是基于工作成績的基礎上。公訴人還提到這樣一個細節,侯景華對海事方面的法律法規如數家珍,只要涉及工作方面,可以脫口而出。
但就是這樣一名頗具工作能力的領導干部,卻對《刑法》等法律法規知之甚少,利用職權便利大肆受賄。
追溯侯景華的貪腐歷程,應該從調任遼寧海事局局長前后開始。據檢方介紹,2005年前后,正是房地產業快速發展的時期,侯景華一家也想炒房,但資金缺口相當大。經不住妻子的耳邊風,原本打算在遼寧平穩退休的侯景華將目光轉向了撈錢。
但如何快速來錢,卻不是個簡單的事。最初,侯景華將目標鎖定為當時遼寧最大的一家海事企業,但當時該公司因故無法開展大規模業務,時任該公司負責人的吳某某主動找到侯景華,并介紹了張某某給侯景華認識。之后,張某某和吳某某多次請侯景華吃飯、喝酒,送禮品,關系日漸熟悉后,張、吳二人向侯景華表達了想從事海事業務的意愿。
2007年底,“申海一號”輪的沉沒,隨船所載的5000余噸鋼材也沉沒海底。張、吳二人抓住了這個時機,臨時成立一家小公司,在侯景華的幫助下,在沒有打撈資質的情況下非法取得鋼材的打撈權,并轉賣這些鋼材非法獲利1700余萬元。2008年上半年,二人送給侯景華200余萬元。
從此,侯景華與張、吳二人越走越近,多次利用手中職權給該公司大開綠燈。在侯景華的一力扶持下,這家注冊時僅有30萬元的小公司在短短6年時間內,一躍成為遼寧最大的海事企業,幾乎壟斷了當地的海事業務。與此相對應的,二人也多次給予侯景華“好處費”多達數百萬元。
除了張某某和吳某某的公司,侯景華在任期間,利用手中職權,還與多個企業發生業務往來,收受賄賂中飽私囊。
藏匿轉移非法所得“狡兔三窟”
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節前,侯景華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56.03155萬元。侯景華很明白,這些非法所得一定要有個安全的藏匿之處。為此,他把受賄財產剝離開來,通過他人賬戶轉移贓款。
檢察機關在核查侯景華家庭資產時,發現侯景華兒子名下的一輛車的購車款來自于一個張工商銀行的賬戶,但這個賬戶的所有者既非侯景華,也不是侯景華的兒子,而是一名叫孫某某的企業負責人。而梳理篩查這個賬戶,檢方發現,該賬戶與侯景華及其多名親屬都有過資金流動。據此,檢方判斷,侯景華才是這個銀行賬戶的實際控制和使用者。
通過這個賬戶,檢方順藤摸瓜,突破了侯景華藏匿贓款其他幾個地點。據了解,將非法所得進行分配后,侯景華將贓款分別存入親戚、“合作伙伴”等多人的賬戶。孫某某就是其中之一。在與孫某某有過多次權錢交易后,侯景華利用孫某某在工商銀行設立了一個賬戶,轉移掩飾家庭資產,直到被調查前后,將該賬戶注銷。
被調查后一度吃抗抑郁藥度日
據悉,今年63歲的侯景華是在退休兩年后被紀委調查,并移送司法機關。 在退休后被抓,又經歷了長期的心理壓力,侯景華一度罹患抑郁,認為一旦被抓就是死路一條,并曾產生自殺的念頭。
侯景華到案后供述,得知被調查后,他曾多次找張某某、吳某某等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對家中的贓款、贓物進行多次轉移、匿藏,做好了充分的被查拒供思想準備或選擇自殺。而這也導致他在剛到案時情緒消極,并一度抵抗。
反貪干警抓住侯景華對家人的關心,以此為突破口,一步步瓦解侯景華的心理防線。最終,侯景華轉變了態度,不僅積極認罪悔罪,還主動交代了多筆受賄事實。
到案后,在檢察機關訊問的過程中,侯景華逐步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認罪悔罪,并主動坦白、積極退贓。這一點,他在悔過書中也做了充分表達。侯景華供述稱,自己退休后,得知有人舉報,紀檢部門在調查自己后,惶惶不可終日,吃不好睡不好,郁郁寡歡,只好求助于抗憂郁藥品度日。因為罪行也無法與他人交流排解,只能與他養的狗說話解悶。到案后,交代了所有的受賄事實,反而感到解脫。
在悔過書中侯景華自言“回顧過去全是悔恨和眼淚”。侯景華稱自己也曾為國家和集體做過一些有益的工作,也曾立過功受過獎,但自己沒有珍惜這榮譽和信任,而是利用組織賦予自己的權力和職務謀取了私利。辜負黨的多年培養和教育,辜負了組織的信任和委托,辜負了人民群眾的希望。自己的落網,也再一次證明了“莫伸手,深受必被捉”這一真理。
侯景華案件查辦歷程:
根據高檢院和省院指定,煙臺市院承辦了遼寧海事局原局長侯景華涉嫌受賄一案。
2015年1月3日,煙臺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其立案偵查并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1月19日對其刑事拘留;
2月2日對其依法逮捕;
8月31日,該案偵查終結,認定侯景華利用擔任北海救助局局長、遼寧海事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56萬余元,涉嫌受賄罪,移送審查起訴;
12月30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侯景華受賄一案;
2016年1月29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侯景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