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一個月來,楊先生遇到一件煩心事兒。6月初,他從諸城的朋友老葛那里轉手來一件崖柏木雕擺件,通過順豐快遞寄到濟南。收到快遞后,楊先生打開木箱一看,木雕斷成了四塊,壽星上的壽桃也斷了下來。價值4600元的木雕被損毀了,楊先生很心疼,他和發貨方老葛一個在濰坊,一個在濟南,各自找當地的快遞公司要說法。由于沒有對物品進行保價,近一個月過去了,雙方還沒有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
市民反映 價值4600元木雕被損,濰坊順豐只想賠1100元
楊先生告訴記者,鑒于之前已經有過一次在寄送快遞的途中,物品發生破裂的經歷,6月初,發貨方老葛從市場買來了發貨專用木箱,讓快遞員用木頭將木雕擺件固定住,又用海綿層層包裹后放入箱內。沒承想,6月7日楊先生收貨時,打開層層包裹的擺件后發現,這件壽星崖柏木雕擺件還是斷成了四塊,“我估計是裝卸的時候摔斷的,因為崖柏的密度很大,特別結實,但是這個擺件從中間裂開了,壽星上的壽桃也斷了。”楊先生說,崖柏屬于風化木,長在懸崖峭壁上,價值不菲。“這個擺件是朋友轉手給我的,4600元,我已經給他打款過去了。”現在擺件被損壞,即使修復了收藏價值也大打折扣。楊先生告訴記者,發現貨物損壞后,他就沒有簽收快遞,而是讓順豐的快遞員拍照留證,進行索賠。
老楊說,6月初至今,快遞員也曾上門將崖柏壽星擺件運至總部鑒定,其間,老葛也在濰坊向當地順豐快遞投訴,要求進行賠償。但濰坊順豐告知老葛,由于快遞未保價,所以不能全價賠償。老葛告訴記者,由于當時覺得包裝很嚴密,因此沒有對快遞進行保價,“早知道這么難索賠,當時就應該保價的。”老葛稱,濰坊順豐快遞開始只想賠300元,但老葛不同意,后來說給1100元,“這我哪能接受呢,光包裝箱我就花了300多,更別說崖柏木了”。
記者調查 對于未保價快件,順豐規定按七倍運費限額內賠償
老葛認為,自己盡管沒有保價,但自己發貨時順豐快遞員是驗過貨的,可以確認這件貨品被損毀是快遞公司的責任,所以得原價賠償。隨后,記者在順豐速運快遞單背面的《快件運單契約條款》上發現,順豐對于快件的賠償規定為: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則本公司對月結客戶在九倍運費的限額內,對非月結客戶在七倍運費的限額內賠償實際損失。若寄件人已選擇保價,則本公司按照投保金額予以賠償;若托寄物僅有部分損毀或內件短少,則按照投保金額和損失的比例賠償。
老葛告訴記者,郵寄崖柏木雕快件,他當場付了運費四五十元。如果按照順豐快遞的賠償規定,老葛發快遞時沒有保價,又是非月結客戶,則應按照七倍運費的賠償標準,為350元左右。也就是說,濰坊順豐給出的賠償金比順豐《快件運單契約條款》上的賠償標準還要高出一大截。
那么,究竟是按照濰坊順豐的賠償金額來賠償,還是依據順豐速運快遞單背面的契約條款賠償,抑或是其他呢?
出現轉機 濟南順豐稱如有交易憑證可照價賠償
6月30日下午,記者電話聯系順豐客服后,事情發生了轉機。濟南順豐一名相關負責人主動致電記者表示,不管是濰坊順豐還是濟南順豐,同屬順豐公司,濟南順豐也可以辦理此事。這位負責人表示,因為順豐和寄方有合同關系,按照規定,是不能與收方楊先生談理賠的,“除非寄方授權,簽訂授權委托協議書給收方。”對于賠償價格問題,該負責人也給出了解釋,“一般高價值的物品在寄送時,快遞員是建議保價的,這樣賠償金額比較明確,也避免客戶受損失。如果客戶沒有保價,又確實是公司給客戶造成了損失,客戶能夠提供購物發票、交易憑據等價值證明的話,一般也能夠照價賠償。”目前,順豐方面已與寄方老葛溝通,由老葛授權給楊先生后,再進行下一步的賠償手續。
隨后,記者分別致電老葛與老楊。老葛表示,濟南順豐的說法更能讓他接受,目前他已同意將此事委托給楊先生處理,“我已經收了錢了,就讓順豐直接把錢賠給他(楊先生)就行。”楊先生也表示,順豐方面也已主動打電話溝通,他將提供交易憑據等相關證明,繼續處理此事。
相關鏈接 快遞物品破損了,應由發貨方索賠
多家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均強調,“如果是高額物品,消費者一定要保價,避免出現損毀造成損失難以界定責任而維權困難。”目前各快遞公司的保價金額迥異,大部分設定為貨品價值的0.05%—3%,對于未保價物品的賠償標準最高也不超過2000元,絕大多數為“所付郵費的三倍”。但是,不少消費者對于這樣的條款并不知情,也很少會仔細閱讀這些印在快遞單上的契約條款。
此外,收到破損、損壞的貨物時,收貨方去找物流、快遞公司是不適用物流合同的規定的。有法律人士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有相對性。合同的當事人才能按照合同的權利義務來辦,即賣方發出了快遞,填寫了快遞單,即視為賣方跟物流公司之間簽訂了合同。如果物流公司有賠償的責任,它針對的也是賣方,而不是收貨方。因此,最好由發貨方(賣方)先行墊付賠償金給收貨方,再由發貨方(賣方)向物流公司索賠。
各界說法
郵政部門:未保價快件適用于《合同法》而非資費七倍
濟南市郵政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老葛與老楊的情況適用《郵政法》第45條第2款的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由此可知,快遞公司對老葛的賠償適用民事法律的規定,而不僅僅是賠償郵資的7倍。快遞公司與老葛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合同法》第311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丟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順豐速運快遞單背面的最后一條,記者也看到了這樣的條款:本契約條款未作約定的,或本契約條款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相沖突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這位負責人提醒消費者,保價過的物品出現破損、丟失等問題,可以讓消費者快速及時得到賠償。而未保價的快件遇到丟失、損毀時,首先應向快遞公司提供等同于快遞物品的價值證明,通過投訴進行維權;如果對于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撥打郵政業消費者申訴電話進行申訴;如果對于申訴結果仍不滿意,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律師:未保價快件得有價值證明才適用于《合同法》
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新亮認為,濟南順豐的做法還是比較誠信的。他告訴記者,《合同法》中有規定,只要雙方合同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法律首先尊重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在此事件中,法律首先尊重老葛簽字確認的順豐快遞單,即順豐快遞單背后的《快件運單契約條款》。“首先要按照合同約定的運費七倍賠償進行賠付。只有在消費者能夠提供當初快遞物品的發票等價值證明后,快遞公司才應照價賠償。”
王律師也提醒消費者在發送快件時貴重物品最好進行保價,“保價的目的在于提醒快遞公司盡到謹慎的義務。如果沒保價,快遞公司不知道你發出的快件是一塊磚頭還是一塊玉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