嵐山一男子嫌某KTV收費過高,沒有去消費者協(xié)會反映或通過訴訟等渠道解決,后仍多次去唱歌,不僅不付款買單,還酒后打砸KTV內的物品。近日,記者從日照市嵐山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男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據介紹,28歲的孫凱知道某KTV收費較高,以案發(fā)前的三次唱歌為例,少的一次賬單金額為1300余元,另二次達3000元。KTV經理不允許孫凱不買單賒賬消費,但孫凱有時以朋友的名義開好包間后直接去,有時拿著錢在吧臺說今天有錢消費,但消費后依舊不買單。

  去年5月的一天深夜23時許,孫凱繼續(xù)到該KTV,酒后無故滋事,用拳頭將KTV包間內一臺58寸的高清數字電視機砸壞,還將二個話筒,一些酒杯、酒瓶等物品摔到地上。被損壞物品價值6000余元。

  一個多月后,孫凱又請三名朋友到KTV唱歌。喝酒到22時許,孫凱打了送酒的服務員一拳。KTV經理李某到包間內,要求孫凱有事說事,別打人。孫凱又拍著李某的臉上說“這片我說了算,沒有人敢動我”。李某再次要求孫凱可以反映KTV內的服務質量問題,但不能打人砸東西時,孫凱當即在包間內摔話筒、酒杯、酒瓶。離開時被要求買單,孫凱又返回包間內打砸物品。直到次日凌晨2時許,沒有買單離開了KTV。

  7月底的22時許,孫凱又在KTV內,酒后無故滋事,將KTV吧臺的部分設施損壞。當晚,公安民警接KTV工作人員報案后到現場將孫凱傳喚到案。

  嵐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孫凱多次任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并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