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南一商人申請國家賠償后兩次被定罪
當2013年12月拿到不起訴決定書的時候,河南商人吳運強一度以為,自己自由了,遭違規扣押的財物也可以還回來了。
然而,過了近3年半,吳運強不僅沒能要回這些財物,連自由也重新失去了——在要求公安機關退還財物并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之后,他再遭逮捕,原本無法入罪甚至沒能寫進起訴書的舊事,均重新啟動了刑事程序。近日,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第三次判決吳運強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吳運強目前已提出上訴。
這些好似吳運強命運分水嶺的財物,主要包括200萬元和車。2010年申請取保候審時,他的家屬交了200萬元保證金,被要求轉入的卻是辦案警察的個人賬戶;偵查還沒結束,他被警方扣押的車卻被警方使用,還被改裝成了警車。
令他意外的不止這些。吳運強至今沒明白,自己不是黨員,也無官員涉案,案件為何由紀委牽頭主導。而當年交200萬元保證金之后拿到的票據也顯示,這筆錢系紀委、監察局開出的違紀款,疑似被“未判決、先罰錢”。
檢方曾作出不起訴決定
事情起于2009年9月,吳運強被刑拘,涉嫌罪名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涉案土地與吳運強回鄉投資有關。2003年12月,吳運強用廣東萬客來公司的名義,與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政府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250萬元低價獲得60畝土地使用權。土地位于固始縣教育城,吳運強試圖辦一所在當地名列前茅的雙語幼兒園。(詳見中國青年報2013年8月20日報道《一張違紀款罰單的背后》)。
幼兒園2005年正式招生。彼時,吳運強已與多個公司或個人簽訂入股協議,將60畝土地中未用完的47.26畝用于抵扣工程款,并合作開發項目。這些土地上的商住樓等建筑手續齊全,吳運強以幼兒園建教師公寓、陪讀公寓等名義,申辦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土地使用權依然屬于萬客來公司。”在吳運強看來,這是完全合法的,且出讓合同也顯示,公司可根據其實際需要,在保證滿足幼兒園及其配套所需的情況下,建設用地及建筑物可作其他用途。
固始縣人民法院并不這么認為。2011年11月,該院認定這些做法系吳運強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50萬元,追繳416萬違法所得。
時隔將近兩年,2013年7月,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原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該判決系請示最高人民法院之后的結果。河南高院向信陽中院轉述最高法的意見稱:“以入股形式使土地使用權發生實質變更屬于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不足;吳運強的行為有相關合同約定,故不宜認定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罪。”
此后,固始縣人民檢察院同樣以這個理由撤回了起訴。2013年12月,該院稱固始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退回補充偵查,仍不符合起訴條件,故作出不起訴決定。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注意到,檢方撤回起訴前,固始縣政法委曾發函至信陽市政法委,建議法院維持有罪判決。
恢復自由的吳運強本以為,案件到此結束了。
申請國家賠償后遭逮捕
2014年2月,吳運強打算了卻另一樁心事——向公安機關要回200萬元及一輛豐田霸道越野車。
200萬元是2009年吳運強親屬在吳被關押期間替其繳納的。固始縣宣傳部曾向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表示,200萬元是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這筆錢轉入了辦案警官陳紅霞的個人賬戶。
不過,吳運強2010年11月收到了一張《河南省罰沒收入統一票據》,收款單位為“紀委、監察局”。固始縣紀委有關負責人認為,200萬元是對吳運強非法轉讓土地、非法所得的追繳款,之所以未判決即可追繳,是因為該案“由紀委牽頭辦理,對于違紀違法的款物,我們可以直接沒收”。
對于吳運強提出的“非黨員卻由紀委牽頭辦案”的質疑,該負責人稱吳運強系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依據行政監察法對其開具罰單。但受訪法學學者對此表示,“紀委監察局主要針對的應該是政府公職人員”。
在檢方已作出不起訴決定的2013年年底,無論200萬元的性質是哪種,這筆錢都應該回到吳運強手里。
豐田霸道越野車則在2010年被固始縣公安局扣押,并被估價29.1萬元抵作追繳的非法所得款。然而,該局2010年3月向固始縣政府去函,稱“辦案經費緊張,無力購買新車”,懇請將車輛返還給經偵大隊使用。該車此后被改裝成警車。
“法院還沒判,怎么能就把我的車拿走辦案了呢?”吳運強對此表示不滿,此外他稱這輛車價值60萬元。
在申請公安機關退還這些財物的同時,2014年2月,吳運強也向固始縣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包括被非法拘留34天的賠償金、被查封的房產產生的損失、200萬元取保候審金產生的利息等共計約500萬元。
當年5月初,固始縣人民法院超過法定期限仍未答復,吳運強進而至信陽中院申請國家賠償,同時也向河南省公安廳寄出了退還財物的申請。
令吳運強意外的是,沒等到退還的財物和國家賠償,2014年5月,他被重新刑事拘留,后被批捕,涉嫌的罪名依然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詳見本報2014年7月7日報道《申請國家賠償后再遭逮捕》)
原未被起訴的事實“卷土重來”
吳運強此番被指控了什么?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對比發現,除了已被最高法認為“定罪法律依據不足”的3筆“土地入股”之外,指控還多了一筆交易——2008年5月,吳運強將22間門面、折合2.39畝土地,以230萬元價格轉讓給黃國括。
不過,這次相關手續的報批未獲得固始縣規劃局批準。2009年6月,吳運強與黃國括解除了協議,并約定吳運強退還給黃國括293萬元。
事實上,此筆失敗的交易并非首次被發現,它曾被列入起訴意見書,也在固始縣政法委的函件中提及,但它最終未進入2013年以前的起訴書。
這4筆此前未入罪的交易全被認定成了犯罪事實。2014年10月,固始縣人民法院第二次認定吳運強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刑罰則由緩刑升級成實刑——吳運強獲刑3年,并處罰金50萬元,追繳非法所得約396萬元。
吳運強的辯護律師王青斌稱,除去一份現場勘查筆錄外,本案所謂的“新證據”,都不過是原有證人在吳運強被重新逮捕后所作的重復敘述,“4個事實里,有3個都是之前一直在指控的內容,事實沒變過,怎么以前法律依據不足,現在就足了呢?”
過了兩年多,信陽中院2016年12月二審再次認定原判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裁定前,被羈押兩年半的吳運強獲取保候審。
2017年3月30日,固始縣人民法院第三次判決吳運強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這一回,“土地入股”的3筆交易終于不被認為是犯罪,但最后一筆與黃國括的交易仍被認為系非法轉讓,“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他的量刑比第二次一審判決輕了一些,吳運強被免予刑事處罰。
“我們認為不構成犯罪,也不是未遂。”王青斌律師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按照法律規定,國有土地可以進行轉讓,只是需要先簽合同,再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而吳運強本身已拿到國有土地使用權,而且與政府簽的合同也寫得清清楚楚。既然沒有說不能轉讓,后來也沒轉讓成,根本沒有違反土地管理秩序,那怎么構成犯罪了呢?”
目前,吳運強已向信陽中院提出上訴。
信陽中院2014年在吳運強被重新逮捕之后駁回了其國家賠償申請。該院認為,吳運強以同一事實、同一罪名又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刑事訴訟程序未終結,申請國家賠償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條件。
在辯護律師看來,現在,即使按照一審判決,“公安、紀委機關一分錢都不能扣吳運強的,之前扣吳運強的200萬元和車,最后都得退還”。
這一切暫時遙遙無期。在這場返鄉投資的旅程里,吳運強做砸了生意,損失了財產,一度失去了自由,如今,他正等待第三次二審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