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市貌是城市的臉面,也是管理的難點。今年以來,濟南“拆違拆臨”轟轟烈烈,最近又開始了“封門堵窗”和規范戶外廣告。改革開放之初,濟南就曾出臺一系列措施來規范臨街建筑物、戶外廣告等,時至今日,不少措施仍有借鑒意義。

變更門窗要經過層層監管變更門窗要經過層層監管

  臨街的住宅隨意改造成門頭房,這種現象并不是在最近幾年才開始興起的。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濟南就曾重拳出擊,整治這種現象。1981年2月15日,濟南市城建局與市公安局聯合印發了《關于變更門窗的規定》,明確要求凡市區和郊區內的臨街門窗需要變更時,要到城建部門辦理手續,主次干道上的門窗變更由市城建局審批,一般道路和街巷上的門窗變更由所在區城建局審批;如需增添、撤銷或移動門牌,必須先經公安機關同意后,再到城建部門辦理施工手續。個人是不能輕易變更門窗的。

  不僅如此,當時規定變更門窗還要按照城市規劃要求搞好設計,力求造型美觀大方、色彩協調;凡因變更門窗損壞或變動了市政設施,由變更單位負責處理或賠償。變更門窗施工完畢,申請單位要主動通知所在街道辦事處城管員到現場驗收,達到施工要求后,城管員要向審批機關寫出驗收報告。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監管,可見當時的管理力度之大。

沿街建筑連顏色都受約束沿街建筑連顏色都受約束

  不僅是臨街建筑的門窗有著嚴格的規定,上世紀八十年代,濟南所有沿街的建筑都有著統一的管理標準,甚至連顏色都有規定。1985年8月,濟南市城市建設管理局發出《關于加強市容管理的通知》,規定:凡新建、改建的沿街建筑物一律按規劃要求建設,立面設計要根據建筑物造型、使用性質,統籌考慮其外粉飾色彩和牌匾、櫥窗、霓虹燈安裝;凡能觀賞的地方,建筑物的外粉飾除特種用色外,不能用黑、灰、深藍、醬紫及大紅、大綠作裝飾主色;裝飾圖案和彩畫,不能編造怪誕圖案和人物圖象,禁止繪丑惡與封建迷信彩畫;各種牌匾、標志牌、標語牌及一切裝飾物上的文字要規范化,不能使用自造字;各類商店的牌匾大小、造型、顏色、書寫字體應體現本行業的性質和特點,機關、團體的牌子應按規定制作和懸掛;經批準在道路上專設的各種標志牌、街(路)牌、電(汽)車站牌、路標、護欄及郵政、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同類的其形狀顏色要一致,并與其它種類有明顯差別。

  在當時,業主想天馬行空地設計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濟南對此有嚴格的審查機制。凡在市區主次干道兩側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單位應在開工前將立面圖送市城建局備查;對重要道路兩側已有建筑物重新裝修時,設計圖紙報市城建局審批,一般道路和街巷的報區城建部門審批,未經批準的不能施工;城建部門對報批的裝修圖紙應在10日內給以批復,如超過10日不批復,建設單位有權視為同意開工裝修。

戶外廣告不得出租轉讓戶外廣告不得出租轉讓

  除了建筑,戶外廣告也是市容市貌管理的重點。1980年9月10日,濟南市人民政府頒發《濟南廣告管理暫行辦法》10條,規定:凡在市區臨街(包括公共場所)設置廣告牌、宣傳牌、布告欄、櫥窗、畫廊、霓虹燈及張貼廣告均屬戶外廣告管理范圍;凡設置戶外廣告者都應事前向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申請,在批準地點設置,不能在非指定地點亂貼廣告;原有廣告要在本辦法公布后1個月內向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履行登記手續,確定存留,逾期不登記者視為違章。

  廣告宣傳的內容要真實,造型要美觀整潔,文字要端正,圖案要莊重大方;申請戶外廣告時要持上級的證明,屬于文化宣傳方面的要持宣傳部門的批準文件,廣告上有商標的須附工商管理部門的證明;張貼廣告每期1周,路牌廣告每期6個月,需要延期者要辦理延期手續;廣告欄、宣傳牌應盡量利用公墻、公地統一規劃設置,有關單位應予支持,不得阻攔;對已設置的廣告牌、廣告欄等設施,長期不用的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收回,原設置單位不得私自轉讓或出租;廣告牌等設施影響城市建設工程的,設置單位應無償拆除或遷移。

  當時規定,凡經營性的路牌廣告須按規定每月每平方米繳納0.5元廣告管理費,機關、團體和部隊設置的標語牌、宣傳牌和畫廊等只登記不交費;不帶營業性質的通告、通知、啟事、尋人、尋物招領等不登記不交費,但必須貼在公共廣告欄內,不準貼于墻壁、電桿和樹木上;經批準設置的廣告設施及張貼品受到保護,不得損壞、涂抹、撕裂;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張貼或設置廣告設施;對違反本辦法者,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賠償損失或處以廣告收費額的2到5倍罰款。

  (作者:風華齊魯-張九龍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