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1月24日凌晨,有人敲響了韓復榘上將的房門。這位第5戰區副司令長官、第3集團軍總司令兼山東省主席,從到開封參加軍事會議被扣押算起,已經失去自由十多天了。轉移到武漢以來,他一直被關在軍委會武昌行營對面的一座小樓上,外面發生了什么,他一概不知。

  來者聲稱,軍政部部長何應欽有請。韓復榘隨之邁出房門,走下樓梯。忽然幾聲槍響,韓胸部中彈,倒地身亡。原來,十多天來,軍事委員會一直在對韓復榘進行高等軍法會審,判決結果于前日做出:韓復榘“無故放棄濟南及其應守之要地,致陷軍事上重大損失,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何應欽正是該案的審判長。

  韓復榘雄踞山東七年多,又是西北軍系的宿將,這次因避戰被處決,震驚了一些對抗日戰爭抱有幻想的地方實力派。連老長官馮玉祥談起此事,也稱處決韓復榘“對抗戰不利將領予以巨大之警惕,使知政府執法如繩,不能幸免”。包括韓復榘的部將孫桐萱、曹福林在內,各級將領紛紛表態將引以為戒,戮力抗敵。蔣介石此番痛下決心處決韓復榘,取得了預想的效果。

韓復榘

  處決將軍:一顆人頭,一段隱情

  韓復榘并非抗戰時期第一位被執行軍法的將領。1937年10月2日深夜,晉綏軍將領、第61軍中將軍長李服膺,就因“臨陣脫逃”、放棄天鎮的罪名,在太原大教場刑場被槍決。10月30日,桂軍將領、第171師第513旅少將旅長高仰如,也因在淞滬戰場臨陣脫逃被槍決。

  據筆者不完全統計,抗日戰爭期間計有27名將軍因觸犯軍法遭到處決。其中,上將職1人、中將職14人、少將職12人。這27名將軍中,包括韓復榘、李服膺在內共有11人因作戰失利、丟失陣地等擅權辱職罪名被追究軍事責任,另外有6人的罪名是“貪污走私”、4人的罪名是“投敵”、“謀反”,其余6人則分屬破壞抗戰、玩忽職守甚至買兇殺人這樣的一般刑事罪。

  將軍地位崇高,遭到軍法審判和處決,于明正紀律、振奮人心都有極大影響,但大部分被處決的將軍,至今仍有人為他們鳴冤,有些關于他們被處決的原因的說法,甚至與公開的判決截然不同。

  如李服膺死于“臨陣脫逃”,但他在天鎮是完成第2戰區司令長官部所限定的防守時間后才命令部隊撤退的。因此李的部屬忿忿不平,認為這是閻錫山為指揮失利而尋找的替罪羊。據說,親自兼任審判長的閻錫山在槍決李服膺之后,還命令第2戰區政治部編寫了“槍斃李服膺”的話劇。不料在上演時,李部排長倪保田躍上戲臺脫去上衣,大聲喊著“你們看,老子們不抗戰,這身上四處刀槍傷怎么來的?是狗咬的吧?僅我們400團傷亡就是八九百,那是誰打的?”引起在場官兵嘩然,并迫使話劇團當場道歉。閻錫山得知此事后,也就不讓再演這一出戲了。究竟是閻錫山自覺理虧,還是其他原因,不得而知。

李服膺

  不僅死于追究軍事責任的將領如此,死于其他罪名的將軍亦然。1940年8月20日,電雷學校中將教育長歐陽格在重慶被執行槍決,成為抗戰時期唯一一名被槍決的海軍將領。歐陽格本屬蔣介石親信,一手創辦了中央系海軍,與閩系分庭抗禮。1938年6月27日,歐陽格因丟失馬當要塞被撤職逮捕,送軍法執行總監部判決。

歐陽格

  如要處分歐陽格,丟失馬當要塞一事已經足夠。可奇怪的事情發生了,歐陽格在1938年12月被保釋出獄,與家人共度1939年的新年。事情發展到這里,歐陽格離真正獲釋也就只是一個時間問題了,可沒曾想到,他卻又被抓回大牢,以“貪污、潛逃”的罪名槍決,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有些明面上的罪名,并不足以說明背后的原因。軍統閩北站少將站長張超于1938年6月18日在福州被槍決。其罪名為“破壞抗戰”,但這只是對外的說法,真正原因卻在于福建地方軍政勢力的內斗。同年11月20日在長沙被槍決的長沙警備司令部少將司令酆悌,罪名是“辱職殃民”,但相關人士皆知酆氏之死,無非是為長沙大火尋找替罪羊。

  抗戰進入相持階段,一些對前途悲觀失望的高級將領選擇“曲線救國”,嚴重影響士氣民心,冀察戰區中將副總司令兼第39集團軍總司令的石友三便是其中之一。他命自己的堂弟、第69軍教導師中將師長石友信作為代表與日軍秘密接觸,不想東窗事發,被部屬新編第8軍軍長高樹勛獲悉情況。高樹勛當即采取行動,于1940年12月1日在濮陽將石友三秘密逮捕處決,堂弟石友信也在四天后被槍決。

石友三

  石氏兄弟是抗戰期間僅有的2名未經軍法審判就被處決的將軍,不過事后軍法執行總監部還是補發了判決令,并明令公布石氏兄弟“違抗命令,不服調遣,觸犯戰時軍律,業已伏法。所有前任官位,應即剝奪,以伸法紀”。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份命令中,石友三企圖叛國投敵一事只字未提。

  1944年的豫湘桂大潰敗發生在盟軍進入戰略反攻,并在歐洲和太平洋戰場屢屢告捷之際,此事不僅讓國軍在國際顏面無存,就連中國軍民的民心和士氣也降到了歷史最低谷。在此情況下,蔣介石一連批示槍決了三名將軍——第4軍中將軍長張德能、第93軍中將軍長陳牧農、第97師少將師長傅維藩以儆效尤,這也是抗戰期間最后一批因作戰不利被執行軍法的將軍,但背后的爭議依舊不絕——張德能之死被認為是為丟長沙背黑鍋;陳牧農則死于分不清據守的到底是全縣縣城還是縣境;傅維藩更被認為是有序組織撤退,但遭到美國顧問指責為潰退而遇難。

  軍法審判:一審終審,不得上訴

  “班長同全班退則殺班長、排長同全排退則殺排長……師長同全師退則殺師長,軍長亦如此。軍長不退而全軍官兵齊退,以致軍長陣亡,則殺軍長所屬之師長……排長不退而全排官兵齊退,以致排長陣亡,則殺排長所屬之班長;班長不退,全班齊退以致班長陣亡,則殺全班兵卒。”

  這段殺氣騰騰的文字,就是大名鼎鼎的“革命軍連坐法”,頒布于北伐戰爭期間。蔣介石、廖仲愷于法條序言中聲稱“這個連坐法一行,就是全軍之中,人人似刀架在頭上,似繩子縛著腳跟,一節一節互相顧瞻,連坐牽扯,誰亦不能脫身”。

  連坐法能處理戰場進退,但管理軍隊所要面對的問題卻沒有這么簡單。1927年7月,國民政府頒布《陸海空軍刑法》,為“不遵命令,擅自進退”的擅權罪,“臨陣退卻,率隊投降”的辱職罪,“反抗命令、不聽指揮”的違抗罪等統統設置死刑條款。1930年,頒布《陸海空軍審判法》,規定軍法會審不準旁聽、不得辯護、除少數情形外均為一審終審,不得上訴,死刑亦可缺席審判,以適應軍隊戰時審判之需要。處死韓復榘等違法將領,均以這一程序實施。

  抗戰爆發之前,各旅級以上軍事機關均可設置軍法處,以普通、簡易兩種軍法會審,審理校官以下違犯軍法案件。軍事委員會軍法處、軍政部軍法司、海軍部軍法司三個頂層軍法單位,分別辦理針對將官的高等軍法會審。抗戰爆發后,軍事委員會于1937年9月設立軍法執行總監部,統管全國軍隊紀律之維持與軍法執行。該部不僅承辦將官違犯軍法罪行,還可對非軍職人員違犯《戒嚴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罪行實施軍法審判。

  軍法執行總監部在各戰區設置軍法執行監部,同時由憲兵司令監任軍法執行副總監,便于軍法機構調動憲警。但是,軍法執行總監何成浚上將抱怨,“各戰區軍法權多為長官部所把持,不容本部過問,其用人是否適宜,本部亦無從考核之。”

  原因與當時國軍的組織情況一脈相承。“各戰區軍法執行監,編制雖直隸本部,應由本部派員充任,事實上除第七、第八兩戰區外,均系各長官保薦。蓋各戰區長官,不完全服從中央命令者,為數較多。若中央派人前去,非借故拒絕,即事事制肘。”第5戰區軍法執行監唐星因“長官部處處加以干涉,無論何種案件,概須遵長官部命令處置,不能依法裁判”為由堅決辭職,何成浚又感嘆“唐乃李宗仁所保薦,其情形猶如此,倘易以他人,則更不知如何結局矣”。

  截至1944年4月,軍法執行總監部共審理軍法案件1350件,審核各地呈報軍法案件32479件。何成浚自詡“奉命總攬軍法,六年于茲,對一切違犯紀律者,素不以嚴刻為主,稍有可原恕之道,無一不輕減其刑”,但是碰到了極重廉恥、痛恨貪污的蔣介石,減刑的申請反而成了催命符。

  軍政部軍醫署第一處處長梁任樞及會計科長錢昌期因貪污舞弊,分別被判7年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送呈蔣介石后,“不料批下,竟令一律槍決”。桂林辦公廳科長黃勛和榮譽軍人管理處副處長秦開明因營私舞弊,分別被判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呈送后“奉委座親批,著一律槍決”(后黃勛經審判長何健及何成浚求情改判無期徒刑)。軍政部兵役署中將署長程澤潤因貪污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送到蔣介石處后結果還是槍決。

程澤潤

  外界總認為,蔣介石對他心愛的黃埔學生會網開一面。何成浚在日記里寫到“軍校學生犯罪,均由委座令交審訊,本部從未直接檢舉一人,即判罪亦無一不引用最輕條文,且必須呈報委座核示”。

  只是核諸史實,蔣對黃埔學生同樣嚴厲。黃埔四期生、第58師少將師長廖齡奇,因第一次長沙會戰中作戰失利,被第9戰區報請革職,被蔣批示“著即槍決可也”。黃埔二期生、貴興師管區少將司令胡啟儒,因貪污及殺人被判處死刑,黃埔師生20多人聯名請求寬恕為無期徒刑,蔣介石批示“此何等事,妄加干涉,置國家法紀于何地,凡列名者,均記過一次示儆”,照殺不誤。事實上在抗日戰爭時期被處決的27名將軍中,有9人是黃埔學生,所占比率達到三分之一。

廖齡奇
胡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