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董事劉強涉嫌受賄、貪污、職務侵占案開庭審理
9月26日,由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山東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董事劉強涉嫌受賄、貪污、職務侵占案,在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濟寧市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張斌以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強2001年5月至2016年2月,在擔任山東省新華書店、山東出版集團有限公司和山東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相關領導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請托人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92.61萬余元;1998年至2007年,被告人劉強利用擔任德州市新華書店總經理、德州新華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公款91.01萬余元;2008年7月,被告人劉強利用擔任德州市新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侵占公司法人期權股和虛分存量股分紅共計95.42萬余元。
庭審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等環節,被告人劉強作了最后陳述。濟寧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院特約監督員、被告人親屬及社會各界旁聽了庭審。
此案將擇期作出判決。
山東省商務廳原廳長呂在模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一審被判14年
8月16日至17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了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呂在模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
9月26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呂在模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及相關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呂在模利用擔任煙臺市福山區區長、區委書記、煙臺市委副書記、副市長、濟寧市委副書記、市長、山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廳長、山東省商務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晉升、承攬項目、土地開發、協調貸款、招商引資、安排親屬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28.600931萬元。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呂在模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呂在模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聊城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孫蘭雨受賄、貪污被判10年半
9月25日上午,由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聊城大學原黨委常委、副校長孫蘭雨受賄、貪污案,在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認定被告人孫蘭雨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扣押在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的貪污所得贓款21.264萬元,返還聊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扣押在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的受賄所得贓款391.35616萬元和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孫蘭雨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蘭雨利用擔任中共高唐縣委副書記、副縣長、縣委書記、聊城市對口支援片口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指揮部總指揮、聊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單位和個人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徐某某、特定關系人張某某(均另案處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98.14016萬元。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蘭雨利用擔任聊城市發改委主任的職務便利,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76.26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蘭雨構成受賄罪、貪污罪,依法對其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孫蘭雨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孫蘭雨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所得贓款全部退回或追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司法機關依法扣押的贓款、贓物,應返還聊城市發改委或者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據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孫蘭雨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山東政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