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上午,淄博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淄博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記者了解到,這個即將實行的條例對房地產開發和經營都提出了明確規定。而對于普通的購房者來說,以后在商品房交付的時候可以得到一本使用手冊,如果開發商不能提供這本手冊,將被處以1萬到5萬元的罰款。
開發商不守信列入失信名單
記者了解到,根據《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售后服務制度,設立商品房售后服務機構,辦理咨詢、投訴、協調等服務事項,并建立售后服務檔案。
淄博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并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信用信息檔案應當記載企業守法守信、社會監督與評價、獎懲等信息。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將建立房地產開發經營嚴重失信企業名單制度,健全聯動響應和約束懲戒機制。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從業人員,在市場準入、行政許可、融資行為、優惠政策、日常監管、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評先表彰等方面予以限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不提供住宅使用手冊最高罰款5萬元
《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而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處以罰款:未設立商品房售后服務機構或者售后服務機構未開展售后服務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報送統計資料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在交房現場醒目位置公示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證明以及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材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而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向買受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冊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