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青島中院《減刑、假釋工作白皮書》和2017年減刑、假釋十大典型案例。據悉,這是山東省首個減刑、假釋工作白皮書。

  白皮書闡明了減刑、假釋目的,適用原則,考核積分的作用,假釋制度的優點等;歸納了司法實踐中不予假釋或調整減刑幅度的社區評估意見不符合要求、盜竊和涉毒慣犯從嚴、財產性判項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等6種主要情形;明確提出從嚴辦理職務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三類罪犯”案件,強化審理實質化,優先適用假釋等理念;明晰了一些基本概念,厘清了一些模糊認識。

  據悉,青島的假釋適用率大大高于全國比例,重新收監率遠低于全國比例,為假釋制度的充分運用進行了有益的實踐探索。

  此次發布的十個案例,是青島中院對2017年度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匯總整理后選取的典型性案例。其中既有社會危害性大的盜竊慣犯、涉毒慣犯、涉黑涉槍慣犯有再犯罪危險,依法不予假釋的案例;也有不履行財產性判項且不能證明無履行能力,依法從嚴掌握減刑的案例;還有全部退贓,足額履行財產刑,依法予以減刑的案例;以及假釋考驗期內吸毒,違反行政法規,依法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的案例。

  附:青島中院減刑、假釋典型案例
  案例一 罪犯蘇某某不予假釋案
  ——涉毒慣犯,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不予假釋

  基本案情:罪犯蘇某某,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8萬元(判決前全部繳納)。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服刑期間未減刑。已執行刑期二年十一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蘇某某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于7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蘇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改造和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較好地完成勞動任務。考核期間,受到表揚獎勵1次,現有考核分104.5分。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為,可以適用社區矯正。

  裁判結果:青島中院認為,罪犯蘇某某在服刑期間雖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但該犯販賣毒品11次,容留他人吸毒2次,為涉毒慣犯,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有再犯罪的危險。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蘇某某不予假釋。

  案例二 罪犯張某某不予假釋案
  ——嚴重詐騙犯罪,社會危害性和社會影響大,依法不予假釋

  基本案情:罪犯張某某,因犯詐騙罪,于2010年10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85萬元(服刑期間繳納1萬元)。判決生效后交付執行。2013年10月減刑一年。2015年4月減刑一年二個月。已執行刑期七年十一個月。

  執行機關以罪犯張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沒有再犯罪危險為由,報請對其予以假釋。青島中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在犯罪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和互聯網進行了公示,并于7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青島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張某某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改造和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較好地完成勞動任務。考核期內,受到表揚獎勵7次,省級改造積極分子1次,現有考核分235分。罪犯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出具了同意接收該犯進行社區矯正的意見。另查明,該犯在詐騙犯罪中伙同他人,冒用正規高校的名義,虛構招生項目,共騙取415名學生費用共計人民幣138.3820萬元,案發后退還贓款人民幣53萬余元。

  裁判結果:青島中院認為,罪犯張某某現已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間雖然能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但該犯實施詐騙犯罪主觀惡性較深,受害人眾多,騙取財物金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性較大;其招生詐騙案被齊魯網、搜狐網、騰訊網、鳳凰網等媒體廣泛報道,造成很大的社會影響,且其余刑較長(二年十一個月)。綜合考慮以上事實和情節,認為不宜對罪犯張某某辦理假釋。因此,依法裁定對罪犯張某某不予假釋。

來源:新銳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