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員監督評議現場人民監督員監督評議現場

  山東省菏澤市檢察院近日擬對立案偵查的周某涉嫌私分國有資產案作撤銷案件處理。依據最高檢《關于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菏澤市檢察院需要將該案報請山東省檢察院組織啟動監督程序。

  2017年11月20日上午,山東省檢察院在審核有關材料后,通過登錄山東省人民監督員管理信息系統,在“案件監督管理”板塊將擬監督案件的名稱及類型、監督活動的時間地點、申請監督員人數等錄入“案件監督登記表”,通過系統自動提交給省司法廳。

  當天下午,山東省司法廳根據檢察機關的“需求”,在省級人民監督員信息庫中隨機抽選了符合條件的3名人民監督員,在初步確認3名人民監督員不存在回避情形后,省司法廳再將這3名人民監督員的情況發送省檢察院,由檢察機關對人民監督員是否回避進行“二次排除”。

  11月22日,在山東省司法廳和省檢察院的密切配合下,國浩律師(濟南)事務所律師宋洪昌等3名省級人民監督員參加了對該案的監督評議。經過聽取匯報、細節問詢、獨立評議和表決,3名人民監督員一致同意檢察機關的處理決定。

  據悉,山東省人民監督員管理信息系統自2017年8月16日正式上線。該系統全省一體、司檢共用、實時互動、信息共享,依托省司法廳門戶網站運行,具有接受社會公眾網上報名等多種功能。

  山東省檢察院辦公室與該省司法廳辦公室明確要求,各市司法局要與同級檢察院積極對接,從2017年9月1日起,山東省人民監督員對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的11種情形實施監督等履職活動,都必須通過信息系統隨機抽選。

  雙方規定,人民監督員是監督案件當事人近親屬、與監督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擔任過監督案件訴訟參與人的,應當自行回避。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監督員有需要回避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司法行政機關決定人民監督員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監督員自行回避。

  此外,山東省檢察院與省司法廳還對案件監督評議作了詳盡規定:案件承辦人可以向人民監督員出示相關案件材料,或者播放相關視聽資料;人民監督員推舉一人主持評議和表決工作。人民監督員根據案件情況獨立進行評議和表決;人民監督員在評議時,可以對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情況、辦案程序、是否同意檢察機關擬處理意見(決定)及案件的社會反映等充分發表意見;人民監督員在評議后,應當形成書面表決意見,說明表決情況、結果和理由。書面表決意見應當由人民監督員署名;人民監督員進行評議和表決時,案件承辦人應當回避。

  山東省人民監督員管理信息系統運行4個月以來,全省檢察機關共隨機抽選人民監督員監督評議案件47次,均收到良好效果,有效實現了法律監督的公開、公平與公正。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