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詢問,孫某對其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據孫某供述,1月16日中午,其所承包建設的工地房屋完成上梁工程,為了慶祝上梁成功,雖然明知我市“禁放”規定,但還是抱著僥幸心理把家中存放的200響鞭炮帶到工地進行燃放。
1月16日下午,天橋公安分局北坦派出所根據《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給予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孫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

在此,天橋警方提醒廣大市民:《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杜洪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