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威海5月10日訊 (見習記者 田瑜良) 近日,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商品房銷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開發企業須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面向社會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及售價,一房一價,3個月內不得漲價。
一房一價
三個月內不得漲價
通知規定,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須提交預售樓盤的《可售房源明示表》,標明每一套可售房源的售價。開發企業須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面向社會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及售價,一房一價,一套一標,標價必須與備案價一致,售價不得高于備案價;開發企業按期限公布商品房售價后,3個月內不得漲價,3個月后售價確需調整時,須再次報備。
取得預售證之前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通知要求,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銷售商品房,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性質的任何費用。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須在限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對外公開銷售,嚴禁采取分幢、分單元、分層或分批、分次開盤等方式銷售。
銷售現場須對企業營業執照、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與備案價一致的售價表和銷控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證明、監管部門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委托銷售商品房的,須公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經紀機構備案證書。
打擊變相炒房
網簽之日起30日內辦理合同備案
通知要求,商品房成交后,開發企業須與購房人約定網簽合同的具體時間,按照約定時間通過威海市商品房銷售合同網簽平臺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屬于商品房預售的,開發企業須自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之日起30日內辦理合同備案手續,并于15日內書面告知購房人。
開發企業或經紀機構在與購房人洽談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須提前告知購房人有關購房政策。商品房存在設定抵押權的,開發企業或經紀機構須書面告知購房人,并向購房人出示抵押權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
合同變更或撤銷須依法進行,開發企業有義務制止購房人以退房為借口撤銷合同、隨即改名轉讓預售商品房的變相炒房行為,購房人確需變更或撤銷合同的,開發公司須詳細詢問、記錄變更或撤銷合同的原因并保存相關資料備查。
通知要求,威海市各級住建部門要持續開展專項檢查和整治活動,嚴肅查處開發企業及經紀機構無證銷售、擅收預訂款、捂盤惜售、囤積房源、虛假宣傳、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欺詐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依法按照程序采取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罰款、約談、公開通報、限制預售許可和合同網簽備案、限制預售資金使用、列入企業資質審查重點審核、列入企業信用檔案和評級重點審核、列入企業黑民單等方式進行懲戒,同時向物價、工商等部門通報,對違規違法企業實施聯合懲戒。
來源:大眾網威海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