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程某無證駕車出事故,不在保險理賠范圍。事發后,他竟找人將具有重型牽引車駕駛資格的崔某接到現場,并騙取交警部門出具了路事故認定書,后從保險公司處騙取保費40萬。保險公司接舉報后,騙局敗露。近日,濟南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2015年6月9日晚,程某駕駛一輛重型牽引車,車上載著大量鋼卷。但他并未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證。當晚11點半左右,車輛沿濟南工業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濟鋼中門西側時,車上所載的鋼卷突然滑落,砸倒了道路北側的路燈燈桿,燈桿瞬間橫跨在了北側輔道上。
這時,李某正駕駛著二輪摩托車沿北側輔道,由西向東行駛至此,撞上燈桿。隨即,李某倒地,致使車輛損壞,身受重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一審法院查明,事故發生后,程某電話通知,并讓朋友蔡某將有重型牽引車駕駛資格的崔某接到事故現場,讓崔某冒充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崔某同意,二人遂以崔某系交通事故的駕駛員騙取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事故認定書。
隨后,程某通過所掛靠的運輸公司、以崔某系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員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騙取保險公司交強險、商業險理賠款共計40萬元,支付給受害人李某的親屬。程某支付崔某好處費4萬元。
起初,程某與崔某騙取保費未被保險公司察覺。時任該保險公司理賠部的工作人員肖某證言稱,事故發生后,車主程某帶著交警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跟其聯系要求賠付保險金。“交警隊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上,認定肇事車輛駕駛員是崔某,隨后,公司根據賠付流程于2015年11月6日將40萬元賠付金直接轉付給了受害人親屬?!?/p>
肖某稱,2016年10月18日,公司接電話舉報稱,上述事故實際駕駛員是程某,程某駕駛證為B2本,不符合駕駛事故車輛的車型,因此,他讓崔某到現場假冒事故駕駛員。
2017年2月28日,程某被抓獲歸案,崔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二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編造事故駕駛員,騙取保險理賠款的事實。
另查明,2018年2月27日,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程某的親屬與保險公司菏澤支公司簽訂協議書,并于當日退賠保險公司菏澤支公司30萬元,約定2019年3月1日前再退賠10萬元,保險公司菏澤支公司向法院出具諒解書,對程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崔某的行為均構成保險詐騙罪,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鑒于二人系初犯,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程某親屬代為退賠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單位的書面諒解,崔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有自首情節,依法分別對二人從輕、減輕處罰。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程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崔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宣判后,原公訴機關不抗訴。程某不服判決,上訴至濟南中院。
濟南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程某、原審被告人崔某在發生保險事故后,隱瞞真實情況,騙取保險金,數額巨大,原判認定二人的行為均構成保險詐騙罪正確,應予依法懲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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