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存調解隊伍專業化程度較低等問題

  □記者 趙 君 報道

  本報濟南訊 記者日前從有關部門獲悉,《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自2016年施行以來,全省各級各部門健全完善由和解、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多種糾紛化解方式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為當事人提供了適宜的化解渠道,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全省糾紛化解成功率連續兩年達到98.3%以上,87.6%的矛盾糾紛在基層得到化解,涉法涉訴信訪案件連續兩年分別下降9%和13%。

  全省各級法院通過訴調對接、訴前調解、庭前調解等方式,每年化解案件數量占案件總數的29.8%以上。全省各級檢察機關進一步健全檢察建議、檢察宣告等制度,開展了檢察建議書公開送達試點工作;在刑事和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探索建立檢調對接工作機制,自2017年以來,對危害性較小、雙方達成和解、被害人同意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1581人作出不起訴處理。各地注重發揮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的作用,對涉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方面的矛盾糾紛及時進行化解,目前全省92.7%的交通事故糾紛、76.2%的勞動爭議、67.5%的征地拆遷糾紛、62.3%的環保糾紛、84.6%的家庭婚戀糾紛和83.2%的醫患糾紛,實現了訴前解決。

  據了解,在貫徹實施條例中,仍存在糾紛化解工作開展不平衡、保障不到位等問題。調解隊伍專業化程度較低,全省31萬多名人民調解員中,高中以下學歷的占33%,高中及中專占40.2%,大學??普?5.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僅占11.5%,人民調解員隊伍的學歷普遍較低,同時,人民調解員專職率也不高,專職調解人員僅為5.6萬人,僅占18%,兼職占到了82%;糾紛化解工作經費嚴重短缺;行政調解作用發揮不充分,相比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起步晚、基礎弱,在“大調解”體系中仍屬短板,實際工作中,行政調解機構建設形式化、調解程序隨意化的現象十分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