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弘奇永和公司)是永和豆?jié){國際連鎖事業(yè)發(fā)展的中國區(qū)餐飲總部,以永和豆?jié){、米漿為主打產品,從單純的商品經營發(fā)展到提供配套服務的餐飲連鎖經營,目前全國連鎖門店已超過500多家。
然而,在青島也有一家經營了18年之久的“永和豆?jié){”品牌,為此兩家永和豆?jié){引發(fā)了商標侵權官司。

上海弘奇永和公司“永和豆?jié){”
2017年,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將青島“永和豆?jié){”的7家門店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未經許可擅自在7家門店招牌中使用“永和豆?jié){”侵害其商標權,索賠總額達100萬元。近日一審結果出爐,到底如何?
遭遇侵權訴訟
上海弘奇永和公司訴稱,青島“永和豆?jié){”未經其合法授權許可,擅自在7家字號、店招、門頭上突出使用“永和豆?jié){”字樣,并在美團外賣網站經營名為“永和豆?jié){(麥島店)”的網店。該行為使消費者誤認為青島“永和豆?jié){”提供的餐飲服務與其公司具有特定的關系,使消費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構成了對其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青島“永和豆?jié){”辯稱,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依法享有商標權的商標是“稻草人”圖形、“YON HO”字母和“永和豆?jié){”文字三部分搭配而形成的組合商標,而非“永和豆?jié){”四個字。“永和豆?jié){”中的“永和”為地名,“豆?jié){”為商品通用名稱,“永和豆?jié){”系自然自發(fā)形成,并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創(chuàng)造,類似的稱呼還有“蘭州拉面”“滄口鍋貼”等。
青島“永和豆?jié){”
經營者趙某自1998年起在西寧設立西寧永和豆?jié){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時就開始使用“永和豆?jié){”字號。1999年11月,在青島市南區(qū)家樂福名達購物中心內開設了青島第一家永和豆?jié){店。遠遠早于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商標的核準時間,甚至早于該公司的成立時間(2011年6月)。2000年11月,趙某在青島注冊成立青島市四方區(qū)永和豆?jié){快餐店,門頭也使用“永和豆?jié){”字樣,而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包含有“永和豆?jié){”及稻草人圖形的商標是在2004年才開始申請注冊,注冊成立是在2012年。
青島“永和豆?jié){”表示,趙某在青島經營的品牌已經使“永和豆?jié){”企業(yè)名稱和字號在當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在使用“永和豆?jié){”字樣的同時,還標識了自己的注冊商標“臺食工坊”、“雙蓮魯肉飯”等文字及上述文字的篆體圖片,足以與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注冊商標進行區(qū)分,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
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本案中,永和食品第4033258、9862735、5344572號商標均為“稻草人”圖形與“永和豆?jié){”文字相結合的組合商標。“永和豆?jié){”文字不能單獨作為判斷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要素,而是應將該案商標中文字和圖形與被控侵權標識進行整體比對。

其次,“永和”為地名,且含有“永和”文字的注冊商標眾多,并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專屬,而“豆?jié){”又是通用名稱,因此,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享有商標的顯著部分應認定是“稻草人”圖形,該案商標中“永和豆?jié){”文字在區(qū)別不同商品和服務來源時顯著性較弱。因此,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進行觀察和判斷,兩者在整體上以及商標主要部分并不構成近似,不會對其商品、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此外,法院支持了青島“永和豆?jié){”使用在先的辨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無權禁止青島“永和豆?jié){”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永和豆?jié){”標識。
最終,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根據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青島“永和豆?jié){”不構成侵權。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訴訟請求。
來源:山東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