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權健風波背后 一場車禍消逝的生命

  1月7日凌晨,據天津日報消息,權健自然醫學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束某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得知這一消息,權健案受害女童周洋的父親在朋友圈寫下了“善惡終有報”。三年的時間,終于等來了令他振奮的消息。但這一消息對于程寶寧、李曉暉、許利民等曾經的權健產品經銷商及其家屬來說,卻五味雜陳。

  三年多前,他們曾經抱著賺錢的夢想坐上了開往天津權健的大巴,希望能夠加入這個權健這個“相親相愛的大家庭”,但一場車禍,改變了他們的命運。三年多的等待,他們沒有等來權健的安慰和賠償,而是漸漸認清了權健的“偽善”。

  回溯|無法到達的權健年會

  三年多前,一場兩死數十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在距離權健總部20多公里外的天津王慶坨路段發生,央視等主流媒體都對此事故進行過報道。但卻沒有人知道,事故車上的59人都是權健公司的“經銷商”。

央視報道車禍事故現場圖央視報道車禍事故現場圖

  到2019年的1月26日,就是車禍發生整整四年,程寶寧的頸部仍舊留有后遺癥,轉動時會酸痛,至今還需要帶著頸托輔助。

  2015年1月26日程寶寧一行50余人乘坐“豫CD0670”牌照的大巴車,從河南洛陽前往天津權健總部,他們應邀參加權健公司組織的年會。年會是由時任權健公司戰略委員徐俊組織的,在出發前還召開了動員會,權健安排了最好的食宿供大家參觀學習,了解權健的產品和文化。

  “車上大部分是權健的‘經銷商’,小部分是被‘經銷商’游說后有意加入權健的人,大家的目的都是去權健總部考察。”程寶寧說。

  去往天津權健總部的大巴車是“經銷商”們自己包的,每人大約300元。當天中午12點多,大巴車行駛到距離權健總部約20公里處的津霸公路王慶坨路段時,因司機疲勞駕駛,大巴車撞上了前方2.8米的限高桿,巨大的沖擊力讓限高桿把車頂切開,切口位置正處于乘客座位的正前方,事故造成2人死亡,54人受傷。傷者大多為頸部、面部挫傷、骨折。

  左面部撕裂、頸椎骨裂的程寶寧坐在前幾排的座位上,如今他對事故發生時的細節卻怎么也想不起來,他只記得當時突然聽見前車窗“砰”的一聲巨響,然后有血跡噴灑到臉上,還來不及躲閃,左臉就感到了撕裂般的疼,然后就聽見有人哇哇大叫。他只記得,后來車上受傷較輕的人很快展開了自救,有人報120,有人攔下了路過的車,很多傷者就是被一輛路過的卡車送到醫院的。

程寶寧受傷后的照片程寶寧受傷后的照片

  對話|程寶寧:“沒臉見她家人”

  相對于死里逃生的程寶寧,堂姐程玲玲就沒有那么幸運,坐在前排座位上的她當場死亡。留下兩個孩子和一個破碎的家庭。程玲玲的丈夫許利民說,當天晚上他接到電話說愛人出了車禍,急忙趕到天津,但到了醫院怎么也找不到妻子,后來去了交通隊才知道愛人已經當場遇難,“讓我辨認的時候,我當時就懵了。”

  程玲玲是在程寶寧的勸說下前往天津參加權健年會的,堂弟跟她介紹了天津權健的產品和事業。對此程寶寧不愿意多說,他覺得自己對不起堂姐一家,“沒臉見姐姐的家人”。程寶寧此前在洛陽當地種子公司工作,2014年夏天經人介紹了解了權健的產品,做了火療的體驗,還聽了權健的培訓課程。

  “當時覺得權健很不錯。”程寶寧說,他去參觀權健總部印象最深的是權健的企業文化,束昱輝當時被認為是慈善家,權健在宣傳中也總是把我們說成是“一家人”。

  隨后他開始做起了火療生意,銷售火療產品。還向堂姐程玲玲介紹了權健,按照公司規定,如果堂姐程玲玲能夠加盟,就會成為權健的會員,也就是程寶寧的下線。

  許利民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因為一開始愛人的堂弟和堂妹都在做權健,也拉著他們家做,“妻子以前在工廠打工,月收入也就2000多塊錢,聽弟弟妹妹說做權健能賺錢,于是就動心了,去聽了幾次權健的培訓課,回來以后就很相信權健說的那一套。”

  后來妻子和堂弟還拉著他也去做過一次火療體驗,做完了確實是覺得“舒坦”點,可也沒什么明顯的變化。“我琢磨著既然是家里人拉著她做,那就做吧,自家親戚怎么也不會坑人。”

  于是,許利民就同意妻子跟著堂弟一起去天津權健總部參加年會,看看產品。但沒想到這一去就再也沒回來。

  李曉暉:“姐姐去世時還賠了不少”

  另一位車禍遇難者李曉紅的弟弟李曉暉則壓根兒就不相信權健那套東西。“姐姐大學畢業后在洛陽一家公司做客服,收入不多但卻穩定。朋友向她推薦了權健的產品后,她便被吸引進來,開始銷售火療產品。姐姐還曾想拉我一起做。”

  “我姐讓我做火療我沒做,我又沒毛病,有毛病就去醫院了。”李曉暉說,他也曾勸過姐姐不要相信那些東西,總感覺那種拉熟人當下線賺銷售分成的方式像傳銷,就算不是傳銷那宣傳聽著也太邪乎。“我就覺得,好東西不用這么忽悠,但姐姐不聽,我們作為親戚也只能點到為止。”

  通過幾位車禍受害者的描述,權健火療的銷售體系基本總結成兩句話,“相親相愛好賺錢,拉上親朋做下線”。

  程寶寧說,他加盟權健時并沒有與權健簽訂過合作協議或者勞動合同之類的文書,甚至都沒有任何紙質版的約定。只是從權健那里拿到了一個8位數字的“編號”,有了這個“編號”,便算作是權健正規的“經銷商”,可以從權健進貨。“當時大家想著權健集團那么大,又有那些火療的設備在,不會是騙錢,所以沒有協議也繼續做,能賺錢就行”。

  “可最后賺到錢的都是權健的那些頭頭們。”程寶寧說,做了還不到半年,車禍就發生了。在這期間他通過銷售權健產品只賺了一些產品利潤,“那點利潤根本不能算是賺。”

  李曉暉則告訴記者,姐姐李曉紅到車禍去世時,不但沒賺到錢,反而賠了不少。“姐姐家就是一個普通的工薪階層,做了權健之后,要先進貨后銷售,我當時勸姐姐一次不要進太多,但姐姐就好像著魔一樣不聽勸,結果進貨沒多久就出了車禍,投入的幾萬塊錢全都打了水漂”。

  后續|要不回來的賠償

  車禍發生之前,權健集團的人對這些“經銷商”們都非常親切,每次培訓課上都給大家傳遞“權健一家親”的理念,甚至相互之間都以兄弟姐妹相稱。“經銷商”們也被權健的“大愛”感動,在將要參加的權健這次年會上,“經銷商”們還準備了很多精心的節目,其中有的節目就名為“愛天愛地愛權健”。

權健活動時經常宣稱經銷商們是一家人權健活動時經常宣稱經銷商們是一家人

  但是車禍發生當天,很多人就已經發現權健態度的轉變。事故發生后,傷者都被送到了天津的醫院,權健方面也很快派人到醫院進行安撫,但安撫的第一句話就是:別說你們是權健的人,也別說是參加權健的年會,就說是自己出來旅游的。

  “這句話讓大家聽了很詫異,來參會為什么要偷偷摸摸的?”程寶寧說,不過那個時候權健方面的人曾私下跟很多傷者說,公司未來會給與一定的賠償,傷亡者本人及親屬就相信了權健,沒有人對外聲張此事,所以在當時對這起特大車禍的媒體報道中,都沒有提到任何“權健”的字樣。“我們當時都很樂觀,覺得束昱輝是中國十大慈善家,給災區捐過很多錢,花錢買個球員都舍得,對自己人那還不知道要拿出多少錢來補償呢!”

  待程寶寧等人在數月后養好傷后,他們發現權健的做法與自己設想的并不一樣。2015年8月,多位傷者來到天津找權健商談賠償問題,權健公司的有關負責人則表示,權健與此次車禍無關。在這次交涉中,來洽談的傷者還被權健公司的安保人員扣留,直到他們交出通訊設備,刪掉錄音錄像資料才被釋放。

  2018年2月,程寶寧又代表車禍傷亡者找到權健公司商談,當時負責接待的韓部長只回答了他們很冰冷的一句話:車禍的事情已經解決完了。同時權健方面表示,該次會議是徐俊個人組織的,租用了權健的場地,權健公司并不是實際組織者。

  “吃在權健、住在權健,請我們去的也是權健,怎么能說和權健沒有關系呢?”程寶寧說,通過這兩次交涉,他開始意識到了權健公司的“偽善”。 “他宣揚的那些慈善行動、社會責任都是假的,連自己的經銷商出了事都不承擔責任,他們還能履行什么社會責任呢?”

  求助|錯過的訴訟失聯的權健

  車禍過后,大巴車的保險公司給乘客賠了保,傷亡乘客拿到了一部分賠償,但權健方面卻一直不再有說法。

  本來,程寶寧曾想堅持繼續做權健的銷售,但想起權健對外宣揚的“慈善”,心里就總是過不去這個坎,幾個月之后便放棄了。

  他的堂姐程玲玲因為車禍去世,留下了一對剛剛上學不久的兒女,家中老父隨后也身患重病,為此丈夫許利民只能一個人在附近打零工,一邊養活兒女上學,一邊照顧老人。另一個死者李曉紅則也撇下了一個2歲的孩子。兩個失去母親的家庭,孩子都受到了影響,變得性格孤僻不愛說話。

  受害者們后來曾經請了律師,律師給他們測算過每人從幾萬到二十萬不等的賠償訴求,但律師也說,因為拖得時間太久,已經過了民事案件的訴訟期,官司很難打,也很難執行。

  現在權健實際控制人束某某等18人被刑拘,權健涉嫌非法組織傳銷、虛假宣傳案件被立案調查。又勾起了程寶寧等車禍傷亡當事人及家屬對三年多前那段不堪事故的回憶。他們想到了權健至今未對他們履行的承諾,他們也擔心權健公司的涉案會讓他們的賠償執行起來更加困難。問起幾位當事人及其親屬對權健的看法,他們都說:“是不是傳銷我們說不清,但權健絕不是一個敢于承擔責任的企業,三年多來我們看到的都是權健的偽善。”

  前不久,程寶寧曾去找現任權健洛陽分公司負責人的徐俊,但是已經聯系不上,分公司也關了門。而記者連續幾日撥打權健公司的電話,也都無人接聽。對于下一步的維權,程寶寧說,“有些茫然”。

  解讀|“經銷商”的索賠路

  對于程寶寧等人的訴求,北京一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兆成認為,雖然車禍傷亡的“經銷商”并不是權健公司的員工,也沒有合作協議,但仍舊有權利主張賠償。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37條 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周兆成認為,若權健公司經銷商年會是由權健公司組織,權健公司作為組織者在組織群體性活動時,有義務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如果權健公司不具備組織該活動的相關專業經驗和實力,無法提供安全保障服務,可以不組織活動,既然組織了,就應該負責活動的安全。

  此外,周律師表示,按照我國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在實踐中,也會出現訴訟時效的中止或者中斷情形,則要看權健案件的具體情況。

  周兆成表示,我國法律有關人身侵害的案件訴訟時效為一年。而權健被調查后,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仍然存在。但該起車禍的賠償在實踐中是否適用以上法律規定還要視實際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