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電視劇編劇工作委員會副會長趙冬苓在談及近期學術造假等熱點時表示,建議建立“污點藝人”懲戒機制。“吳秀波事件”“翟天臨事件”爆出后,涉事藝人參演的一些作品就無法播出。“污點藝人”使市場風險不可控,使資本不敢進入影視市場。

  綜觀世界各國,當藝人出現(xiàn)社會丑聞或者做了一些違法亂紀之事時,對“污點藝人”都有一些懲戒措施。因此,趙冬苓提出建立“污點藝人”懲戒機制,可以根據(jù)其行為的性質(zhì)惡劣程度評判,同時也允許當事人聽證、申訴。

  趙冬苓建議,針對“污點藝人”,可根據(jù)其行為的性質(zhì)、惡劣程度分級評判。比如建立進入市場的負面清單,清單中規(guī)定“污點藝人”哪些領域不能進入、多長時間內(nèi)不能進入。在這個期間內(nèi)組織他們參加一些社會公益活動,用實際行動“洗刷污點”,形成社會諒解。懲戒期滿可以參與一些演出,“懲戒一個人不是為了一棒子打死一個人”。她說,希望把“污點藝人”本人和作品、制片單位分開,經(jīng)過一定的時期后能夠正常播出。

  此外,作為中國電視劇編劇工作委員會副會長,趙冬苓提出了關于編劇著作權(quán)稿酬收費問題的建議。她指出,目前我國編劇和作家出版物在稿酬稅收方面差距較大,國家考慮到作家的工作性質(zhì)較為特殊,出版物也許數(shù)年才能完成出版,因而在稅收方面有一定優(yōu)惠政策。“但其實編劇和作家的工作性質(zhì)是一樣的,我們絕不能說湯顯祖比不上曹雪芹。”

  她認為,不能只看到金字塔尖上的幾個編劇,而是要看到金字塔中下層的廣大編劇,他們要么幾年出不來一部作品,一旦出版稅收又很高,因而希望編劇的稿酬和作家的稿酬一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