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歲的濱州市濱城區小伙劉某某平時與父親住在一起。

  2018年3月28日凌晨3時許,劉某某因瑣事與其父親發生爭執,為泄憤,劉某某先將家中的電視機、茶幾等物品砸壞,后用打火機將西北側臥室、西南側臥室床上的床單點燃,致使床、床墊、被褥等物品被引燃、燒毀,后劉某某的父親撥打110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后,見現場火勢較大,遂打119報警,消防員到達現場后將火勢撲滅。

  2018年7月16日被劉某因涉嫌縱火罪被刑事拘留,7月30日被逮捕。

  2019年1月2日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劉某某犯放火罪向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實均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某某自愿認罪,酌情可從輕處罰。據此,依照《刑法》相關之規定,被告人劉某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法律常識——放火罪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規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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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放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會構成放火罪。

  也就是說,不管放火人燒的是自己的東西還是他人的東西,只要危害到他人安全,就觸犯了放火罪!

  那么,不是故意放火

  是否就可以免除法律的懲處呢

  很遺憾,同樣不行

  根據現行的《消防法》規定,過失引發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將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把自己家燒了還被判了刑!

  也真是夠悲催的!

  希望大家以此為戒,莫要再犯傻了!

來源:掌握濱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