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該基準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9日。《基準》對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情況做出具體處罰裁量標準。
根據《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基準》對具體的違法情節做出了具體處罰裁量標準:對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編制但不超標準購置公務用車的情況,收回違規購置的公務用車,統一調劑使用;對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但不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的情況,收回違規購置的公務用車,進行公開拍賣,拍賣所得上繳國庫;對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編制且超標準購置公務用車的情況,收回違規購置的公務用車,進行公開拍賣,拍賣所得上繳國庫;對公共機構借用、占用其他單位車輛的情況,責令其15日內退還車輛;對公共機構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情況,收回公共機構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的公務用車,進行強制報廢,委托經公開招標確定的汽車解體廠家收購并進行車輛解體。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時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