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濟南中院通報一起案件的處置情況:因為咆哮大鬧法庭,濟南六旬女子王某因此受到拘留15日的處罰。

  據介紹,針對王某(女,63歲)與商某及原審第三人張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定二審開庭時間為2019年4月17日13時30分,但王某在預定開庭時間15分鐘后仍不進入法庭。

  在合議庭準備宣布開庭時,王某才進入法庭。此時,王某脫下外套,身穿寫有“冤假”字樣的上衣,聲稱“戴著大蓋帽,搶民宅,我今天就要見識見識”。王某在庭前向合議庭提交其子原審第三人張某的授權委托書,經過王某當庭確認為復印件,不能反映授權的真實性,但王某在庭審中陳述張某因故不能參加庭審。王某要求庭審后補交張某對其授權委托書,由于王某在法庭提供張某未到庭理由的虛假信息,合議庭未予準許。王某對合議庭聲稱“我冤枉,你在找我的事”。王某從進入法庭后即多次大喊大鬧,審判長對其多次引導、提醒、訓誡無效。

  當審判長宣布開庭時,王某離開上訴人坐席,面對審判臺下跪、躺地并高聲喊叫,阻止庭審正常進行。經審判長多次對其訓誡無效,責令其退出法庭。

  濟南中院介紹,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王某的以上行為表現,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嚴重擾亂法庭秩序。

  濟南中院認為,應當依法對王某予以處罰。該院于4月22日作出(2019)魯01司懲1號決定書,決定:對王某拘留15日。當天下午,濟南中院將王某送往濟南市公安局拘留所看管。

  (來源:濟南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