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網絡司法拍賣的日漸增多,拍賣環節中的涉稅費問題也日益凸顯,甚至導致過戶糾紛。6月10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報道了臨沂一企業七千萬競拍買地,辦理過戶中卻還要替被執行方(賣方)多掏一千萬的“過戶費”。該事一經報道,引發社會輿論關注 。
拍賣須知中曾明確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稅費由雙方各自承擔,為什么偏要買受方承擔?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莒南縣院在成交確認書中不加區分一律將稅費確定由買方承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予以糾正。不過,在今年5月新的成交確認書中,莒南縣人民法院并未“認錯”。
網絡司法拍賣中涉及的相關稅費該如何承擔?各地都是怎么做的?齊魯晚報·齊魯壹點將持續關注。
莒南法院在拍賣須知的表述
曾發生過微妙變化
在莒南縣人民法院的網絡司法拍賣中,對于交易過程中的稅費問題,記者查看了其從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5月間的拍賣的公告和須知,發現以2018年10月20日拍賣山東斯達特起動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公告及須知為時間界限,過戶稅費承擔方的表述上出現了微妙變化。而這宗拍賣正是臨沂伊親傳媒拍得并提出異議的地塊。

在這之前(包含10月20日)的拍賣項目,其拍賣公告和須知在表述上前后矛盾,前者是“由買受人承擔”,而后者是“由雙方各自承擔”。但之后的拍賣項目,拍賣須知中的“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度修改為“由買受人承擔”,后來再次修改。
例如3月11日、5月27日、6月4日、6月10日發布的四則拍賣公告中,第六條“其他注意事項”均寫明: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所涉及的一切稅、費及其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等欠費均由買受人承擔(或其他約定方式)。拍賣須知第十三條載明: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交易過程中產生一切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水、電、煤等戶名變更手續,相關費用自理)。表述上變得相對全面、完善。
各地拍賣規定不盡相同
有的法定稅費從拍賣款中優先支付
網絡司法拍賣中涉稅費問題,省內其他地方法院在司法拍賣中,是怎么做的,又有哪些參考經驗?
6月9日至10日,記者在阿里司法拍賣網站上查詢到170余宗司法拍賣沒有采取“一刀切”的處理方式,經過梳理這些省內的案例發現,雖然拍賣公告和拍賣須知在個別詞句表述上有所區別,但都進行了合理變通,或規定“由雙方各自承擔”,或“由買受人承擔(或由雙方各自承擔)”,或采取法定稅費從拍賣款中優先支付的方式。
比如,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在20宗拍賣的公告和須知中載明: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所涉及的一切稅、費及其可能存在的費用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被執行人應承擔的部分,可以從拍賣價款中優先支付其應承擔的稅費,但需競買人在拍賣成交后三十日內完成相關費用的交納手續,持發票從拍賣價款中扣減,逾期由買受人墊付并向被墊付人另行主張權利。
此外,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在多則拍賣公告中也寫明:按國家及當地主管部門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稅費,被執行人應承擔的稅費,由買受人先行墊付后在拍賣款中優先受償。
有業內人士指出,相比之下,法定稅費從拍賣款中優先支付的方式更具體、更明確,規避了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對于“一刀切”,有的處置單位也作了詳細說明。例如浙江一家企業管理人在網絡司法拍賣公告中載明:標的物轉讓登記手續由買受人自行辦理,拍賣時的起拍價、成交價均不含在銷售、過戶、登記過程中應交納或補交的一切稅費及明確的或不明確的一切關聯費用,無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由誰承擔,均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一旦參加拍賣即視為其自愿支付并最終承擔該等費用。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邱明 許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