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網6月21日訊 明知購銷合同系偽造,煙臺市商業銀行(現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長依然幫忙運作承兌匯票貼現,貼現資金回流出票人賬戶后,因出票人無力償還至該行損失數百萬元,然而這并不是煙臺銀行第一次遭遇“騙貸”。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2004年,郭某某注冊的煙臺之潤商貿有限公司(下稱之潤商貿)與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利公司)之間有業務往來,主要為之潤公司經營伊利液態奶業務。
上述業務結算方式為,之潤商貿、伊利公司與銀行簽訂《三方合作協議》,之潤商貿從銀行開出承兌匯票后支付至伊利公司用以結算貨款。然而,據伊利公司趙某介紹,從2006年開始,伊利公司便不再接受地方商業銀行開出的承兌匯票。
2008年9月,在《三方合作協議》到期伊利公司不同意續簽合同的情況下,郭某某通過偽造伊利公司合同專用章以及該公司授權代表“趙某”的簽字制作了虛假的《三方合作協議》,并據此向煙臺市商業銀行福山支行申請開出了三張額度為200萬元,收款人為伊利公司的承兌匯票。
之后,郭某某又通過私刻伊利公司液態奶事業部財務專用章,偽造收據等方式將上述三張承兌匯票在煙臺市商業銀行三馬路支行進行貼現。裁判文書中,負責辦理上述貼現業務的支行行長常某證言記錄顯示,郭某某之所以能夠順利貼現離不開常某的“運作”。
據裁判文書,常某稱其給郭某某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時,先驗明票的真偽,再到出票行查詢匯票無誤后,就由自己找熟悉的公司給做兩手背書,然后制造一份虛假的購銷合同,把錢打入最后一手公司后,再把款轉入郭某某的之潤商貿或另外一家公司賬戶上。
通過上述操作,郭某某成功將三張承兌匯票進行貼現,所得貼現款590余萬元。此后,郭某某因無力償還銀行承兌匯票款潛逃,并造成煙臺銀行本金損失420萬元。2018年9月份,郭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公訴機關認為應以騙取票據承兌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定,郭某某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票據承兌,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票據承兌罪。最終,郭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同時,法院責令郭某某將違法所得贓款420萬元退還煙臺市商業銀行福山支行。
此外,記者查閱公開報道發現,這并不是煙臺銀行第一次曝出“騙貸”案件。中國裁判文書網此前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賴氏父女虛設皮草購銷合同,先后兩次向煙臺銀行騙取貸款合計730萬元,且獲得貸款后,賴某及其女兒均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將大部分貸款資金用于歸還個人借款和個人消費。(本網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