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 記者 馬斌 通訊員 呂志遠
9月2日下午,一次特殊的街頭救助開始了。淄博市救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張店民政和公安部門配合下,終于將流浪多年的“推車老太”送到了醫院接受治療。而老人的女兒再三感謝大家的幫助,因為這樣全家人總算放心了!

眾人在現場勸說老人。
備受關注的流浪老人
近些年來,在淄博中心城區聯通路和張桓路路口,經常會看到這樣一名老人——她衣著比較整潔,頭發梳得整整齊齊,常年推著一輛裝滿衣物和生活用品的舊自行車,無論春夏秋冬都在這附近徘徊。下雨時,她會給自行車仔細蓋好塑料布,冬天她穿一身厚厚的棉衣,夜里有時就睡到路邊的花壇旁。不僅僅是這樣,這名老人經常在路邊不停地說話,甚至對著空氣比劃、叫罵。
很多市民心中充滿疑問,老人到底來自哪里?有沒有家人?為什么選擇流浪街頭?其實,早在三年前,淄博市救助服務中心就開始關注她,并持續進行街頭救助了。“當時是個冬天的夜里,有熱心市民打電話我們就去了。老人對陌生人很排斥,不要我們送給她的食物,就連送去的棉衣和棉被也全被丟在了地上,堅決不接受救助。”淄博市救助服務中心救助服務大廳副主任王春建介紹,盡管很無奈,但從老人生命安全出發,他們一直都在想辦法解決。除了不斷對其探望外,還多次聯合公安部門一起,想通過勸導希望她接受救助。
為了解這名老人更多情況,其間救助工作人員轉遍了聯通路附近的小巷,開門頭的、擺地攤的、居住的,工作人員詢問了無數人。有人說,老人是高新區的,有人說老人是沂源的,也有人說老人是高青的……通過對走訪得到的信息一條一條核實,兩年前他們終于確定了老人身份。這名老人叫李蘭(化名),今年66歲,高青人。隨后,還和她的子女取得了聯系。

入院后,大夫正在對老人進行診斷。
一次不屬于救助對象的救助
據老人的女兒介紹,自己和弟弟已經在張店生活多年,一直想把母親接回家中照顧。因為做不通母親的思想工作,所以也從沒有帶她進行專業的診斷和治療。但是,由于老人精神狀態越來越不好,在家里鬧得很厲害,有時候還會有攻擊性,已經明顯影響了他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沒有辦法最后也就只得由著老人去了,實在沒法管。
其實,按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等現有的救助法規來講,救助對象應該是“處于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的‘生活無著’狀態”,但是這名老人明顯并不屬于救助對象。但老人年事已高,過這種生活,很容易出問題。對此,淄博市救助服務中心專門成立了以救助科工作人員為主要力量的“推車老太”問題攻堅小組,多次與老人的子女進行聯系,向他們解釋政策宣傳法規,交流解決方案,主動聯系張店區民政局、高青縣民政局,為妥善解決老人露宿街頭的問題積極協調。
功夫不負有心人,老人的女兒日前主動提出由她勸說母親到醫院接受診斷和治療,并向淄博市救助服務中心求助,希望他們幫忙勸說并安排車輛幫助她把母親送到醫院。9月2日12:30,市救助服務中心三臺救助車輛同時出動,到聯通路附近尋找老人。13:10,在金晶大道海盛水產市場的對面,找到了正坐在路邊吃饅頭的李蘭。當工作人員前去準備和老人溝通的時候,老人突然拿出一把小剪刀沖著工作人員揮舞,直到工作人員退回去三四米遠才收起剪刀,推著自行車急急忙忙離開。所有人只能在她身后十來米的地方跟著,直到13:30老人女兒趕到現場。
母女倆見面后走走停停,眼看兩個小時快過去了,無論怎么勸導老人依舊不同意到醫院去。最后,在女兒的示意下,公安民警只能強行把老人扶上了救助車將其送往淄博市精神衛生中心。經專家會診,李蘭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妄想癥,需要在醫院接受治療。

淄博市救助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時常看望老人。 資料照片
對患有精神障礙人員如何救助?
在民政和公安部門共同協作幫助下,李蘭女兒完成了送母親去醫院的心愿,也結束了老人多年流落街頭的生活。
據了解,對于街面發現的疑似流浪乞討的精神病人,《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衛生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突發急病的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先救治后救助”的基本原則,將救治對象限定在必須搶救的有生命危險的流浪乞討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范圍內,要求民政、公安和城建城管監察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責任將流浪乞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當地定點醫院進行救治,民政部門要負責甄別和確認病人身份,衛生部門指導定點醫院對流浪乞討病人病情的診斷、甄別和救治。隨后,2014年《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頒布實施更進一步明確:“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沒有街面執行職務的職責,只需負責將受助期間突發急病的流浪、乞討人員送往醫療機構救治。”
也就是說,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對于街頭精神障礙人員并沒有職責去處置。淄博市救助服務中心負責人表示,中心提出了“聞報即出,依法施救”的救助原則,只要接到所管轄區內疑似流浪乞討人員的線索,還是會本著為救助對象負責的態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處置,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救助,絕不推諉。
但是,救助這樣的人員存在很大難度。精神疾病類別眾多,患者狀態變化快,非專業醫護人員僅憑其行為和狀態無法明確判斷病情。在缺乏明確診斷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處置起來也有難度,有時會受警力限制無法及時處置。尤其面對暴力型的精神障礙患者,即使其親屬在也很難控制。目前,對于此類人員只能根據《精神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直接處置或協助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