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由微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夏某穩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微山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副檢察長王建強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出庭起訴。

  夏某穩買了采砂船,于2016年底至2017年初,跟隨門某某、林某(二人均另案處理)等人非法采砂團伙在濟寧市南四湖省級自然保護區滕州港附近水域非法采砂。門某某、林某等人向夏某穩收取信息費、地皮費,并為該采砂船非法采砂活動提供信息逃避政府打擊。經調查,夏某穩在此期間非法采得湖砂4000噸,價值114160元。

  受微山縣人民檢察院委托,有關專家作出《關于夏某穩非法采砂的危害性及對南四湖生態資源損害的評估意見》,結合南四湖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考慮生態修復技術和當地實際情況,經過研究后一致認定,夏某穩采砂船在該南四湖禁采區域水域非法采砂4000噸,采砂過程中,抽取混合物含砂含量約為30%,排入南四湖泥水量約為13333立方米。南四湖平均水深1.5米,破壞水域環境總面積8889平方米,造成南四湖生態環境損害價值59823元。

  庭審中,法庭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圍繞起訴書指控事實進行法庭調查。微山檢察機關針對夏某穩非法實施的侵權行為,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以及應當承擔的刑事、民事責任等方面進行舉證、質證。被告夏某穩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的事實全部認可。

  案件當庭宣判,被告夏某穩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追繳違法所得20000元,賠償生態環境資源損失費59823元,支付至山東省生態損害賠償資金賬戶。

  宣判后,夏某穩表示不上訴。

  微山縣檢察院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