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王莉莉 高陽 馬冠群 報道

  晨報淄博2月11日訊 今天,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全市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司法服務的意見》,就疫情發生后社會所關切的問題,意見中提出了涉及七方面29條細則,針對抗拒疫情防控、制假售假、造謠傳謠、哄抬物價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銜接現有法律規定,全部予以細化明確。

  確診病人拒絕隔離進入公共場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明確,對于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涉醫犯罪、制假售假、造謠傳謠等行為將被嚴懲

  針對涉醫、生產銷售偽劣防護產品、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失職瀆職等犯罪,意見中同樣進行了明確,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其中,對于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從重處罰。

  對于編造與新冠肺炎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按照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從重處罰。

  對于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趁火打劫、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按照非法經營罪依法從重處罰。

  保障隔離人員合法權利 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針對疫情期間發生的勞動糾紛案件,意見中明確,要持均衡保護原則,準確適用法律,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將依法保障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的勞動權益,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此外,將突出特殊主體保護,對于以生產經營疫情防控物資企業為申請人的執行案件,優先立案、立即執行,切實加大執行力度。同時,對涉及疫情防控、企業復工的案件,開通“綠色通道”,優先立案、優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