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尚青龍

  原標題:因勞動者自身過錯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么,如果因勞動者自身過錯,導致未能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嗎?青島市自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關于規范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根據《意見》有關規定,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的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意見》實施前,雖然很多地方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實踐中都認為,因勞動者自身過錯導致未能訂立勞動合同的,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即如果能夠證明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盡到誠實磋商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存在過錯,無需承擔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但是,實踐中仍存在對二倍工資制度的理解誤區。

  《意見》的實施,明確了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情形,促使用人單位更好地履行其誠實磋商的義務。勞動者也應該意識到,簽訂勞動合同并不僅僅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也同樣是勞動者的責任,在用人單位作出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勞動者應及時與用人單位協商訂立勞動合同,如勞動者本人無正當理由不訂立勞動合同,再要求支付二倍工資,于理于法均無依據。

  (齊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