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標題:招商銀行青島分行拒付承兌匯票被訴 法院判決要求其支付
拿著匯票來到承兌銀行要求支付,承兌銀行卻以匯票背書不連續,印鑒不清等理由拒絕付款。無奈之下,武漢凱奇冶金焊接設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凱奇公司)將付款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以下簡稱:招行青島分行)告上法庭。經法院開庭審理,法院判決招行青島分行支付武漢凱奇公司承兌匯票款10萬。
承兌銀行拒付匯票款
武漢凱奇公司與黃石山力興冶薄板有限公司(簡稱黃石公司)因合同關系,獲取了黃石公司背書給其的一張出票人為青島特殊鋼鐵有限公司銀行承兌匯票,該匯票到期日為2018年9月12日。
武漢凱奇公司將該匯票交給承兌銀行后,付款行招行青島分行以該匯票背書不連續,印鑒不清等理由拒絕付款并出具了相關拒付憑證。
匯票款無法承兌,10萬元打水漂?無奈之下,武漢凱奇公司將招行青島分行、青島特殊鋼鐵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該公司認為,依據《票據法》對于匯票不能承兌的情況,上述兩公司應支付承兌匯票本金10萬元并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2018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招行青島分行:背書不連續且印鑒不清
對于武漢凱奇公司的起訴,招行青島分行在法庭上辯稱,武漢凱奇公司提供的票據背書不連續,該行屬于依法拒付,不存在過錯。“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支付結算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武漢凱奇公司提供的票據背書章不清且粘單不連續,已構成法律規定的背書不連續的情形。另外,除背書不連續外,該票據還存在第一手和第二手背書人處簽章不清的情況,我們無法確定蓋章單位。”招行青島分行認為票據存在變造可能。
基于上述情況,招行青島分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發現不連續背書、變造可能性的匯票予以拒付的決定不存在過錯。而對于武漢凱奇公司要求其承擔本案利息及訴訟費用,招行青島分行認為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而對于另一被告,青島特鋼公司認為,該公司與招行青島分行之間是委托付款關系,該公司已就涉案票據的金額支付給招行青島分行。因此,涉案票據的付款責任應由招行青島分行承擔。“涉案票據被拒付系由武漢凱奇公司自身過錯導致,所以要求我們承擔相應利息和訴訟費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招行支付承兌匯票款10萬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13日,青島特鋼公司作為出票人出具銀行承兌匯票,該匯票記載收款人為青島斯迪爾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為招行青島分行,出票金額為10萬元,匯票到期日為2018年9月12日。經過多次匯票背書轉讓,最終這張匯票轉讓至武漢凱奇公司。
在法庭上,青島特鋼公司出具了《承兌證明》兩份,青島斯迪爾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具了《承兌證明》一份,天津神川電機有限公司出具《承兌證明》一份,以上所有《承兌證明》均表示由于托收人“武漢凱奇公司”工作人員疏忽,不慎模糊以上公司的財務章和法人章印鑒不清,才導致招行青島分行出具拒絕付款理由書。但法院認為這也側面印證了一系列背書轉讓真實合法,武漢凱奇公司系涉案承兌匯票的最后持有人,其應當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法院認為,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武漢凱奇公司持有的匯票相關必要記載事項完備,匯票背面背書人處加蓋的背書人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等簽章依次前后銜接,武漢凱奇公司作為承兌匯票的最后持有人,其應當享有該匯票的票據權利。
法院為此判決招行青島分行向武漢凱奇公司支付承兌匯票款人民幣10萬元,并駁回其他訴求。(來源:信網)
(金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