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山東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提訊系統,一審公開宣判日照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鞏盛昌受賄、挪用公款、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罪并罰,判處鞏盛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對鞏盛昌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6月23日,山東高院官方公眾號對此案進行了通報。

  (2019年12月17日庭審照片)

  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鞏盛昌利用擔任日照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上的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14萬余元。

  二、挪用公款罪。2012年5月,鞏盛昌利用擔任日照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挪用公款1000萬元出借給某房地產公司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后其非法獲利21萬余元。

  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2017年底,鞏盛昌利用曾擔任日照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案件辦理提供幫助,后以明顯低于市場價159萬余元的價格購買房產一套。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鞏盛昌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應依法懲處并數罪并罰。鑒于鞏盛昌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案發前挪用公款已全部退還,認罪悔罪,受賄贓款已全部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山東省紀委監委此前通報,經查,鞏盛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配偶不實際工作而領取薪酬,為親屬購買房產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司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將單位公款出借給其他單位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

  鞏盛昌簡歷

  鞏盛昌,男,1956年9月生,漢族,山東桓臺人,大學學歷,1974年12月參加工作,1977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曾任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政治處書記員、助理檢察員、政治部組宣室副主任、檢察員、宣傳處處長、政治部副主任等職。2005年12月任日照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2006年1月任日照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副檢察長、代檢察長,

  2006年3月任日照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2017年3月退休。

  (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