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先參保、后開工”山東規范建筑業工傷保險費率及計繳方式
魯網6月24日訊(記者 范金鑫)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和山東省總工會聯合印發《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進一步做出明確部署安排。
《通知》提出,統一按項目參保范圍。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應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參保。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情況,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確保“先參保、后開工”。
在規范工傷保險費率及計繳方式方面,提出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費率為0.9‰,自國家和我省階段性減免、降低工傷保險費政策到期后執行。即工傷保險費以項目工程總造價(或工程合同價)為基數,按0.9‰的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工傷保險費=項目工程總造價(或工程合同價)×0.9‰。在建工程項目,以剩余的項目工程造價(或工程合同價)為基數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要充分運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根據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適時適當調整費率。
確保工傷保險費用來源。按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建設單位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建設項目確定中標企業后,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將工傷保險費一次性撥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為該建設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統一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在明確工傷保險期限方面,《通知》提出,建設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傷保險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終止。延長工期的,總承包企業應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建設項目工傷保險期限順延手續,其中,追加工程預算的,按增加的工程造價為基數補繳工傷保險費。
(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