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華泰財險濱州中支違規報銷套取費用被罰  承諾給投保人、被保險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因違規報銷套取費用,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濱州中心支公司(下稱華泰財險濱州中支)和相關責任人受到行政處罰。

  中國銀保監會官網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濱銀保監罰決字〔2020〕16號)顯示,濱州銀保監分局對華泰財險濱州中支違規報銷套取費用,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濱州銀保監分局稱,經查,華泰財險濱州中支存在違規報銷套取費用,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問題。具體為:

  一是2019年8月無棣縣華泰保險福民專屬代理店在華泰財險濱州中支公司重復報銷車輛信息收集服務費,2019年8月陽信縣華泰保險聯合專屬代理店在華泰財險濱州中支公司重復報銷承保出單及保批單配送服務費。二是2019年5月陽信縣華泰保險聯合專屬代理店社區活動審批表及活動照片和2019年8月惠民縣姜樓鎮浩冉華泰保險專屬代理店社區活動審批表中存在贈送禮品、獎品的表述,該行為屬于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

  時任華泰財險濱州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孫洪峰、時任無棣縣華泰保險福民專屬代理店店長孫瑞發、時任陽信縣華泰保險聯合專屬代理店店長姚延亮、時任惠民縣姜樓鎮浩冉華泰保險專屬代理店店長韓敬鵬,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事實,有華泰財險濱州中支營業執照(正副本);華泰財險濱州中支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無棣縣華泰保險福民專屬代理店報銷發票及支付憑證;陽信縣華泰保險聯合專屬代理店報銷發票及支付憑證;無棣縣華泰保險福民專屬代理店車輛信息收集清單;陽信縣華泰保險聯合專屬代理店承保出單及保批單配送服務清單;陽信縣華泰保險聯合專屬代理店社區活動審批表及活動照片;惠民縣姜樓鎮浩冉華泰保險專屬代理店社區活動審批表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濱州銀保監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違規報銷套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和《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該分局決定對華泰財險濱州中支公司處罰款5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該分局決定對孫洪峰處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該分局決定對孫瑞發處警告,對姚延亮處警告。上述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和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四項,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該分局決定對華泰財險濱州中支公司處罰款5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該分局決定對孫洪峰處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該分局決定對姚延亮處警告,對韓敬鵬處警告。綜上,合計對華泰財險濱州中支罰款10萬元,對孫洪峰處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對孫瑞發處警告,對姚延亮處警告,對韓敬鵬處警告。

  濱州銀保監分局并稱,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見附件)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金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