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等五部門發布《關于化解城鎮居民住房產權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意見提出,完善用地手續,2000年底前在城鎮國有土地上建成、無土地權屬來源資料的住宅小區,經批準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此次納入化解范圍的項目,應同時滿足幾項條件,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區、鎮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項目相關手續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前房屋已出售的;土地、房屋歸屬無爭議的。對未辦理用地手續的項目,可按照項目建設時的政策規定補辦用地手續。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和土地出讓金或價款的繳納標準,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市、縣(市)政府按照項目建設時的有關政策確定。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鎮國有土地上建成、無土地權屬來源資料的住宅小區,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市、縣(市)政府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式。
(山東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