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濟南市民孫女士向本報反映,端午節期間,自家所住單元樓隔壁單元的兩部電梯均壞掉了,物業將本單元的1部電梯主板拆走借給隔壁單元使用,至今未還,導致兩個單元都只有一部電梯使用,出入不便,希望物業趕緊修好電梯,恢復常態。

  孫女士所住單元樓內只有一部電梯正常運行

  電梯配件被隔壁單元“借”走

  孫女士家住槐蔭區凱旋新城東區2號樓1單元。“端午期間,又打雷又下雨的,2號樓2單元的兩部電梯都壞了,物業就從1單元的一部電梯借用了零部件,給隔壁單元臨時使用。”讓孫女士沒想到的是,電梯零部件已經被借走一周多了,到現在也沒還。

  據孫女士介紹,該小區2號樓樓高27層,一層4戶,每單元都有兩部電梯,讓隔壁單元借走一部電梯配件后,本單元只剩一部電梯了,業主出入很不方便。“一到上下班的點,電梯太難等了。”孫女士說,本來樓上的電梯就經常壞,5日,僅剩的一部電梯又壞了,她被困在了20多層的樓上,幸虧物業修的及時。

  孫女士說,據小區居委會給她的反饋,2單元的兩部電梯維修需要動用維修基金,動用維修基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這都一周多了,這事還沒解決。假設他們一直投票不過三分之二,我們是不是就一直使用一部電梯?” 6日下午,記者來到凱旋新城東區2號樓看到,1單元門前,貼著一份此前物業下的通知。通知稱,“由于雷電天氣,導致電梯停電無法正常運行,目前正在搶修中。”在1單元樓梯間,僅有一部電梯運行,另一部電梯已經加了黃色圍擋,圍擋上寫著“電梯維護中”。在2單元,記者看到同樣只有一部電梯在正常運行。

  物業稱需動用維修基金

  “以前都是兩部電梯,居民上下樓方便。現在只有一部電梯確實不方便了。”小區物業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端午期間,受雷電影響,2單元兩部電梯都壞了,“為業主著想,臨時將1單元一部電梯的主板借給了2單元使用”。

  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兩部電梯的主板均已損壞,每部電梯的維修費用在2萬元左右。小區已經建成7年,電梯也已經使用了7年,已經過了質保期。

  記者查詢得知,按照建設部頒布的《關于加強電梯管理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十一條規定:新安裝電梯質量保修期,從驗收合格之日起,由電梯生產企業保修一年,但不超過交貨后18個月。由于電梯使用單位使用不當所造成的損壞,由電梯使用單位負責,生產企業可予以有償修復。

  “平常的小修小補,都是物業直接出錢找人修了。”工作人員說,這次維修費用太大,只能動用維修基金。已經得到住建部門批準,也已經進行了公示。但動用維修基金,需要業主投票,且需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正在加班加點,挨家挨戶敲門,通知業主進行投票。”據工作人員介紹,由于有的業主不在家,也有只有老人在家的,也有租房的,業主投票需要一段時間,“已經有30%多的業主投票了”。

  6日下午,記者來到凱旋新城社區居委會。居委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已經知道此事,小區物業已經按照相關程序進行了申請,并進行了公示。他們會督促物業抓緊落實業主投票表決,爭取讓電梯早日修好運行。

  | 律師說法|

  動用維修資金需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就小區電梯維修一事,記者咨詢了山東千舜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洪奇。邱洪奇表示,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邱洪奇告訴記者,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共同決定。依據該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其中,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此外,邱洪奇表示,根據《山東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指的是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其中,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根據該辦法,維修資金的一般使用程序,由物業服務企業接到業主報修或者發現問題后,進行現場核實,編制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表決同意后,報物業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并組織實施。

  根據《山東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規定,維修資金的使用分為計劃使用、一般使用和應急使用。一般使用是指采取傳統方法一次投票表決一個維修項目的使用方式。業主表決方式可以采取常規表決,即經有利害關系的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視為表決通過;也可以采用異議表決,即根據業主共同管理規約的約定,持不同意意見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一以下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下的,視為表決通過。

  (山東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