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信用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山東昌華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昌華實業(yè))董事長張某華最終獲刑十八年。日前,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1刑終9號刑事裁定書維持了日照市嵐山區(qū)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該裁定作為終審裁定,也意味著張某華案爆發(fā)多年后終于落下帷幕。

  有關該案,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某華作為昌華實業(yè)及關聯(lián)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信用證資金、融資貸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信用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

  同時,一審法院認為,昌華實業(yè)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張某華等人均應承擔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法律責任。

  對此,一審法院表示,在整個騙取貸款、金融票證共同作案中,被告人張某華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他被告人僅參與騙取貸款、金融票證的行為,起次要、輔助作用,可以認定為從犯。

  最終,一審法院以被告人張某華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此后,張某華不服一審判決,并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日照市中院對該案作出(2020)魯11刑終9號刑事裁定,駁回了張某華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原判。

  事實上,有關本案,除了昌華實業(yè)董事長騙取巨額貸款和信用證融資鋃鐺入獄外,為數(shù)眾多的銀行被騙也同樣值得關注。其中,“中招”次數(shù)較多的是一家以進出口貿(mào)易為主營的政策性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山東省分行。

  判決書載明,2014年3月26日、2014年5月4日、2014年5月9日、2014年5月12日和2014年6月10日,昌華實業(yè)以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yè)發(fā)票、提單等,并交納相應保證金,從中國進出口銀行山東省分行開立信用證,分別套取資金868.6728萬美元、493.68萬美元、959.76594萬美元、674.0625萬美元和509.949萬美元。上述資金后經(jīng)過進口押匯、進口押匯展期和向銀行申請信用證墊款等,但最終均未償還。(金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