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網7月24日訊(記者 宋莉)7月24日,《山東省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作為全國第三部社會信用省級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是山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一個新的里程碑,標志著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
《條例》分為總則、社會信用信息采集和歸集、社會信用信息披露、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規范發展、信用環境建設、法律責任和附則,共9章61條。
規范社會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歸集
《條例》明確了社會信用信息采集歸集遵循合法、客觀、關聯、適當的的原則,確保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條例》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清單管理程序。根據合法、審慎、必要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清單,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編制公共信用信息數據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根據不同情況組織評估,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明確公共信用信息實施分類管理,將公共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分別納入信用主體的信用記錄。依法推進社會信用信息共享。支持公共信用信息機構和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協議約定共享社會信用信息。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進行信用管理,促進社會信用體系與大數據融合發展,推動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規范信用信息披露
《條例》規范了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區分不同信用主體、不同信用信息,采取不同的披露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公示;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通過授權查詢、政務共享的方式披露,不得公開公示。未經信用主體書面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其非公開的市場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機構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市場信用信息采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實施有關行為。
依法推進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條例》規定對守信主體給予激勵措施,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財政性資金分配、評優評先等方面給予便利,對失信主體在相關方面給予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給予更為嚴厲的懲戒措施。條例明確規定,設定和實施信用懲戒措施,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懲戒措施,應當遵循合理、關聯原則,與信用主體違法或者違約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強化信用主體權益保護
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是社會最關心的問題,也是體現立法社會價值的重要內容。《條例》規設置專章對此進行規定,既體現信用主體權益保護的總體要求,又體現個人信用信息的特殊要求。
《條例》明確了主管部門和信用信息機構的責任;賦予了信用主體知情權、到期消除權、異議權、修復權;梳理對照民法典,強化個人信息保護,對自然人信用信息保護單列一條,明確“采集、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自然人的社會信用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按照約定進行,并確保信息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和納稅數額等信息作為社會信用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的社會信用信息”。
(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