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網7月27日訊(記者 范金鑫)近日,山東省自然資源廳網站發布《關于建設項目使用自然保護地審查審核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出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初審意見、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查報告、采(探)礦權設立變更延續審查意見、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告中,應當如實說明是否涉及自然保護地,包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含風景名勝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洋公園、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是否涉及整合優化預案擬保留的自然保護地。

  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委批準和支持的建設項目,省委省政府批準和確定的建設項目,涉及自然保護地并符合《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和自然資函〔2020〕71號文件對自然保護地分區管控要求的,可先予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須在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前辦理自然保護地占用手續。

  占用自然保護區和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征得有關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同意,編制建設項目對自然保護地生態系統影響報告,經設區市自然保護地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自然資源廳。占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經省自然資源廳審核后,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審批。占用國家級濕地公園的,經省自然資源廳同意后,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

  占用風景名勝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洋公園)、森林公園并符合其總體規劃的建設項目,須征得有關風景名勝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洋公園)、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不符合其總體規劃、但按規定可以修編規劃的,根據實際修編總體規劃并報有審批權限的機關批準。

  (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