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4日訊 銀保監局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0〕17號)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山東銀保監局對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經查,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存在以下3宗違法違規行為:
一、 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存在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涉及費用68筆、金額138.48萬元,相關財務資料的對應事項未實際發生。
時任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總經理助理沈寶紅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山東銀保監局決定對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處以罰款29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山東銀保監局決定對沈寶紅處以警告并罰款5萬元。
二、 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2017年7月,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對銀保渠道內外勤人員進行產品培訓,使用的課件等材料,僅以滿期總收益等演示相關產品收益。2017年12月,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對銀保渠道內外勤人員進行產品培訓,使用的課件,僅以歷史收益率演示萬能險產品收益。
上述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山東銀保監局決定對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三、 未按規定進行回訪
2018年至2019年5月,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有6筆新型產品保單未在猶豫期內進行回訪。
上述未按規定進行回訪的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山東銀保監局決定對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
綜上,山東銀保監局決定對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處以警告并罰款31萬元,對沈寶紅處以警告并罰款5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沈寶紅時任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總經理助理。2017年6月12日,山東保監局關于沈寶紅任職資格的批復顯示,核準沈寶紅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總經理助理的任職資格。
官網顯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總部位于上海,注冊地湖北武漢,是由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全國性、股份制專業壽險公司,目前注冊資本為48.46億元。
天眼查顯示,國華人壽第一大股東為天茂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51.00%。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的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保險機構或者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保險公司對新型產品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在猶豫期內完成。回訪應當首先采用電話方式,并制作錄音;電話回訪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會見等方式,但必須取得投保人簽名的回執;通過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訪的,保險公司應當就回訪情況及不能成功回訪的原因等有關內容進行詳細記錄。保險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回訪的錄音及其他證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及時進行回訪,或者回訪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魯銀保監罰決字〔2020〕17號)
當事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以下簡稱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
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四路5號萬達廣場寫字樓B座22層
主要負責人:朱希泉
當事人:沈寶紅
身份證號:37070219680302山東銀保監局山東銀保監局
職務:時任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總經理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2018年2月至2019年5月,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存在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涉及費用68筆、金額138.48萬元,相關財務資料的對應事項未實際發生。
時任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總經理助理沈寶紅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二、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2017年7月,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對銀保渠道內外勤人員進行產品培訓,使用的課件等材料,僅以滿期總收益等演示相關產品收益。2017年12月,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對銀保渠道內外勤人員進行產品培訓,使用的課件,僅以歷史收益率演示萬能險產品收益。
三、未按規定進行回訪
2018年至2019年5月,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有6筆新型產品保單未在猶豫期內進行回訪。
上述事實,有相關財務憑證復印件、相關產品課件材料、有關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一、上述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罰款29萬元;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沈寶紅警告并罰款5萬元。
二、上述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警告并罰款1萬元。
三、上述未按規定進行回訪的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警告并罰款1萬元。
綜上,我局決定對國華人壽山東分公司警告并罰款31萬元,對沈寶紅警告并罰款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0年7月16日
(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