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一輛輕型卡車途經泰安市房村鎮時發生自燃,車輛遭受嚴重損失,所幸并無人員傷亡。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第一時間介入調查,依法對構成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的相關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卡車司機因運輸危險物質致被拘留
8月8日16時許,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房村派出所接市局110指揮中心指令稱,一輛輕型卡車在轄區某大橋著火。接警后,值班民警、輔警迅速趕至現場,將相關人員控制,并拉好隔離帶,嚴控無關人員及車輛靠近現場,配合消防人員快速將該車自燃部分撲滅。
2020年8月5日,違法行為人安某在未辦理運輸、儲存、買賣危險物質許可證、未配備押運員,且車內未配備任何消防器材的情況下,駕駛裝載13個氧氣瓶、2個煤氣罐的輕型卡車途經房村鎮,到某地施工作業。 施工完成后,違法行為人姬某于8日,駕駛裝有13個氧氣瓶和2個煤氣罐的卡車返回,途經房村鎮某大橋時,車頭底部發生自燃,車頭被燒毀,由于處置、救援及時,車廂及氧氣瓶、煤氣罐均未被燒,現場未造成人員傷亡。
在查清事實、取得充分證據的前提下,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涉嫌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的安某、姬某分別給予拘留十五日、拘留十日的行政處罰。

如何判別和處置危險物質起火
危險物質,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通俗的講,易燃物品是指容易自燃和燃燒的物品,如汽油、煤油、酒精、液化氣、煤氣、氫氣、膠片、黃磷等;易爆物品是指具有爆發力和破壞性能容易發生爆炸的物品,瞬間可造成人員傷亡、物品毀損的一切爆炸物品,如各種起爆器材、各種炸藥、煙花爆竹等;危險化學品是指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化學品,如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這些情況下,運輸中的煤氣罐會起火:有足夠量的易燃易爆氣體;煤氣泄漏,遇高溫明火發生燃燒式的爆炸;煤氣罐老化腐蝕,受不了液化氣的壓力而發生物理爆炸;溫差大、煤氣罐質量不符合安全標準。
路遇煤氣罐起火,切不可將著火的煤氣罐橫倒在地上,因為氣瓶立于地面燃燒,無論出口是否裝有減壓閥,一般不會發生爆炸。但是橫臥的氣瓶,內部煤氣會經瓶口流出膨脹250—300倍,燃燒時產生高溫,導致氣瓶爆炸甚至傷人。此外,如果掌握可疑人員、物品等相關線索,應及時向警方提供,以避免更多危險發生。
警方提醒:運輸危險化學品,一定要經過審批,證件齊全,使用具備危險化學品運營資質的營運公司的車輛,并按規定配備押運人員和消防器材。易燃品閃點在28度以下,氣溫高于28度時應在夜間運輸。駕駛途中,請不要吸煙、不要開快車,不要疲勞駕駛,盡量少用緊急剎車,以保持車輛穩定。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宋鑫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