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關于《威海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拓展我市與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的合作,共同促進我市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與發展,參照《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魯科字〔2019〕7號),威海市科技局對2017年出臺的《威海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威科規字〔2017〕21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威海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于2020年9月14日前通過信件、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科技局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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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科學技術局 2020年9月1日
關于《威海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為深入貫徹《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科技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威發〔2016〕19號)《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支持新舊動能轉換的實施意見》(威政發〔2018〕20號)《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的意見》(威政辦字〔2018〕106號)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拓展我市與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的合作,積極引進和培植科技創新資源,促進我市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與發展,市科技局起草修訂了《威海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相關依據
《山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魯科字〔2019〕7號)。
三、起草過程
根據威發〔2016〕19號、威政發〔2018〕20號 、威政辦字〔2018〕106 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及發展要求,今年8月,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市科技局起草了《威海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21條,第一章為總則,主要說明文件制定的目的意義、概念定義和職責分工;第二章為備案條件與程序,主要說明了申請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及備案程序;第三章為運行,說明新型研發機構應圍繞科技研發、技術成果轉移轉化、科技企業培育和高端人才聚集培養等方面開展科技研發活動;第四章為管理與評估,主要包括年度報告、動態管理、名稱變更和資格撤銷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第五章為扶持政策,明確了依據新型研發機構評估結果等情況給予相應的扶持;第六章為附則,說明《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科技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威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科技創新支持新舊動能轉換的實施意見》《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拓展我市與國內外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的合作,共同促進我市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與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在威海市注冊,以開展技術研發為核心功能,兼具應用基礎研究、技術轉移轉化、科技企業孵化培育、產業投融資及高端人才集聚培養等功能,投資主體多元,建設模式多樣,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產學研緊密合作的機構。一般應冠以研究院(所)、研發中心等名稱。
第三條 威海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研究制定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組織開展備案登記、評價管理工作。區市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進行先期培育、指導服務和備案推薦工作。
第二章 備案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 申請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及其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在威海市,投資主體包括政府及職能部門、產業園區、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等主體,自建或聯合建設。具有一定的資產規模和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注冊后運營1年以上。威海市企業在市外為主投資設立且科研成果為主在威海轉化的研發機構,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并由企業申請備案。
(二)具有穩定的研發條件和研發投入。固定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年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20%,具備良好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辦公和科研場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擁有必要的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
(三)具有靈活開放的體制機制。具有靈活的人才激勵機制、開放的引人和用人機制。具有現代化的管理體制,擁有明確的人事、薪酬和經費管理等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場化的決策機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等。鼓勵開展“1+N”模式探索,采用加盟、共建等方式協同建設。
(四)具有明確的發展方向。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布局,明確的技術領域研究方向;在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產品開發和孵化育成、人才集聚等方面特色鮮明;有主持或參與國家、省、市科技項目的能力。
(五)初具建設成效。在科技研發、技術服務、成果轉化等方面初步產生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機構運行初具成效。
(六)近兩年來,未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
第五條 備案程序:
(一)發布通知。根據市科技局通知要求,申請機構填寫《威海市新型研發機構備案申請表》,報送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核;
(二)推薦上報。區市科技主管部門(市直單位)負責對申請機構進行實地考察核實,提出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報市科技局;
(三)審核論證。市科技局組織技術、管理、財務專家共3人組成專家組,通過查閱資料、答辯、實地考察等方式審核論證,綜合提出意見建議;
(四)公示確認。市科技局根據專家意見建議,提出備案意見。擬備案名單在市科技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市科技局發布新型研發機構備案名單。
第三章 運 行
第六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以開展科技研發活動為核心業務。要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科技發展趨勢,圍繞重點產業技術領域的前瞻性技術、關鍵共性技術、地方支柱產業和戰略新興產業核心技術等開展科技研發活動,增強源頭創新供給能力,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新舊動能轉換提供科技支撐。
第七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積極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政策,完善體制機制,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經濟規律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
第八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開展科技型企業培育。打造高水平科技創新策源地,發揮高層次人才集聚、金融資本密集優勢,開放共享科研設施與儀器資源,完善科技企業孵化培育功能,輻射帶動一批科技型企業共同發展。
第九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加強高端人才集聚和培養。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及人才成長規律的創新機制,以多種方式吸引海內外高端人才及團隊參與合作,培養造就高水平創新人才團隊。
第四章 管理與評估
第十條 通過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獲得“威海市新型研發機構”稱號,自頒發資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從獲得新型研發機構備案資格年度起的3個自然年內,可享受與新型研發機構有關的政策扶持。
第十一條 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3年備案期滿,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的創新能力水平、建設發展和科研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通過的繼續獲得3年新型研發機構備案資格;評估不通過的,撤銷備案資格。
第十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要積極配合各級科技主管部門的相關統計、管理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將本機構當年科技創新活動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市科技局備案,年度報告作為評估的重要內容。
第十三條 新型研發機構如發生名稱變更、投資主體變更、重大人事變動等重大事項,應在事后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科技局報告,進行資格核實。如不提出申請或資格核實不通過的,取消其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十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對報送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撤銷資格,記錄不良信用,三年內不得申請備案。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 對備案新型研發機構,根據3年一輪評估結果,對建設成效突出的,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獎補。鼓勵各主管部門應對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進行相應的補助。威海市企業參照本辦法在市外為主投資設立且科研成果為主在威海轉化的新型研發機構,備案且評價成效突出的,由本企業申請享受相應獎補,并用于市外該機構建設。
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個人所得稅、科技創新進口稅收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可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經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在承擔省市各級財政科技計劃、人才引進、創新載體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等方面,可同時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的資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第十八條 鼓勵各級政府、社會團體、骨干企業等與名校大院、科研機構、骨干央企國企等以產學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設新型研發機構,可采取“一事一議”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創建創新創業共同體、技術創新中心等重大平臺,享受相應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自2020年10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