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濟寧任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逃稅案一審宣判。法院以逃稅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繼續追繳被告人應納稅款,上繳國庫。
2009年至2015年,李某某與他人合伙經營砂石料生意,但未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李某某通過向他人采購石料直接供貨結算的方式,長期向濟寧某混凝土公司供應砂石料,經營期間一直未申報納稅及交納稅款,經核算銷售金額共計7000萬余元,應納稅額為350萬余元。
2018年8月,稅務機關依法向李某某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李某某限期辦理納稅申報,李某某拒不申報。隨后稅務機關對李某某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李某某限期繳納稅款350萬余元,李某某拒不補繳。
李某某的涉案線索被移交到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公安機關向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移送起訴。
檢察官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稅收管理法律規定,作為法定納稅人,采取隱瞞手段不申報應納稅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逃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實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濟寧任城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