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省屬科研院所體制機制改革,激發科研院所創新活力,建立符合科研規律、適合不同類型科研院所的創新績效評價體系,推動改革和發展深度結合、高效聯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實施意見》、《省科技廳等9部門〈關于深化省屬科研院所體制機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近日,省科學技術廳商省委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同意,制訂《山東省省屬科研院所創新績效分類評價辦法》。

  山東省省屬科研院所創新績效分類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省屬科研院所體制機制改革,激發科研院所創新活力,建立符合科研規律、適合不同類型科研院所的創新績效評價體系,推動改革和發展深度結合、高效聯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9〕21號)、《省科技廳等9部門〈關于深化省屬科研院所體制機制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魯科字〔2020〕84號)等文件精神,商省委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同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研院所是指開展自然科學及工程技術領域研究的省屬科研院所。根據科研院所的不同功能定位,分為基礎研究類、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類、科技成果轉化類、公益類四類。

  第三條 對從事基礎研究的科研院所,績效評價注重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和實際貢獻等;對從事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科研院所,績效評價注重關鍵核心技術突破、技術轉移和經濟社會影響等;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院所,績效評價注重成果轉化、技術轉移和經濟影響等;對從事公益性研究的科研院所,績效評價注重實現國家、省目標和履行社會責任等。

  第四條 省屬科研院所創新績效評價工作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負責,省科技廳具體組織實施,可遴選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評價。

  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五條 分類設立指標體系

 ?。ㄒ唬┰u價指標。由職責定位與制度創新、創新基礎、創新產出、創新效益四個一級指標以及若干個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構成,其中三級指標又分為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定性指標由評分者根據科研院所自查報告,結合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主觀評價,最低分為70分,最高為100分;定量指標由各科研院所按照要求填報數據。

 ?。ǘ嘀叵禂?。四類科研院所一級指標的權重系數分別為:

  基礎研究類:職責定位與制度創新(0.2)、創新基礎(0.3)、創新產出(0.4)、創新效益(0.1)。

  應用研究與技術開發類:職責定位與制度創新(0.2)、創新基礎(0.2)、創新產出(0.35)、創新效益(0.25)。

  成果轉化類:職責定位與制度創新(0.15)、創新基礎(0.15)、創新產出(0.2)、創新效益(0.5)。

  公益類:職責定位與制度創新(0.2)、創新基礎(0.3)、創新產出(0.3)、創新效益(0.2)。

 ?。ㄈ┯嬎惴椒ā2捎霉π禂捣▽Σ煌蒲性核鶆撔驴冃нM行評價比較,對每一項評價指標確定一個滿意值(最大值)和不允許值(最小值),將滿意值(最大值)作為上限,不允許值(最小值)作為下限。在實際計算當中,將各指標基礎分數設為70。

  計算公式為:Di=(Xi-Xmin)/(Xmax-Xmin)×30+70

  其中,Xi為實際值,Xmin為最小值,Xmax為最大值。

  計算過程:1。對參評對象的單項指標進行排序,確定滿意值(最大值)Xmax和不允許值(最小值)Xmin;2。將實際值、滿意值(最大值)、不允許值(最小值)代入上述計算公式,得出三級指標得分,最大不超過100,最小不低于70;3。根據各指標權重計算參評對象綜合得分;4。按照綜合得分從高到低排位次。

  第六條 績效指標采取動態調整機制,由責任部門根據科技創新需要進行調整并發布。

  第三章 評價方法與程序

  第七條 創新績效評價采取年度評價抽查和中長期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式。中長期綜合評價以五年為評價周期,期間每年按一定比例開展年度抽查評價,年度評價結果作為中長期綜合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八條 組織單位自評。各科研院所根據本年度工作情況、按照指標體系評分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并填報山東省省屬科研院所創新績效分類評價指標體系,提供反映單位創新績效情況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組織匯總抽查。省科技廳對科研院所提交的年度自評報告及填報指標體系進行匯總,并抽取一定比例的科研院所,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創新績效評價。

  第十條 確定評價等級。第三方機構根據規定的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提出評價結果,評價結果分為A、B、C、D四個等級,分別對應的是A等為優秀,B等為良好,C等為一般,D等為較差。

  第十一條 反饋公開結果。評價結果在省科技廳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將評價結果通報評價對象及其主管部門,指出問題和不足,明確改進工作的要求。

  第四章 結果運用與監督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應當將創新績效評價結果通報省委編辦、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工作職責,在預算安排、編制安排、機構設置、創新創優、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科研立項等工作中,優先安排創新績效評價中獲得A、B等級的科研院所。

  第十三條 科研院所主管部門應當將創新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加強所屬科研院所管理的重要依據,在科研院所領導人員調整、任期目標考核、條件平臺建設科研立項、評獎評優等工作中,強化創新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四條 等級為C的科研院所,應認真梳理薄弱環節,找差距、補短板,著力提升整體發展水平。等級為D的科研院所,應當在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和方案并報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廳,加強學科、團隊建設,完善條件保障,改進科研組織管理,提高創新績效水平。

  第十五條 省屬科研院所是創新績效分類評價的第一責任主體。在評價工作中,出現弄虛作假,偽造或提供虛假材料,組織“打招呼”“走關系”,不配合評估評價工作,不整改、虛假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等違規行為的,評價等級直接確定為D,并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在科研院所創新績效分類評價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的,按照《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學技術部令第19號)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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