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的垃圾分類有了明確的時間表!12月1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從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獲悉,備受關注的《濟南市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條例》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明確指出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分類標識分為為藍色、紅色、綠色、灰色。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藍紅綠灰!生活垃圾共分四大類

  《濟南市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條例》包括總則、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與運輸、分類處理與資源化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八章,共有56條。

  該條例明確指出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其中,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類、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制品、廢織物等;有害垃圾,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及相應規定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廢藥品、廢殺蟲劑、廢消毒劑、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廢氧化汞電池等。

  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飲行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產品貿易市場產生的有機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性垃圾;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條例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標識分為四類:藍色代表可回收物,紅色代表有害垃圾,綠色代表廚余垃圾,灰色代表其他垃圾??苫厥瘴飸斖斗胖了{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紅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綠色廚余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其中,廚余垃圾中不得混入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嚴禁將廚余垃圾提供給不具備收集、運輸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收集點或者預約回收?;厥諉挝粦斚蛏鐣茧娫捇蛘呗撓捣绞?。

  廚余垃圾存放時間不得超16小時

  該條例指出要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配足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同時,鼓勵管理責任人設置智能化收集容器,方便市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制度,引導、督促居民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在單位或者居家分類袋裝或者桶裝垃圾,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并主動配合督導員的指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建筑垃圾以及園林綠化作業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明確指出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科學安排收集、運輸作業時間,避開城市交通擁堵時段,避免噪聲擾民,依照行業規范、操作規程作業。

  同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要按照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不得混合收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統一規范的垃圾分類標識;按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其中廚余垃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十六小時;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投放管理責任人改正;投放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報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跨區域統籌處置和環境補償機制

  根據條例相關規定,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利用單位進行再生處理與利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有害垃圾由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集中處理;廚余垃圾由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或者按照規定就近就地無害化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其他垃圾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單位通過焚燒發電、供熱等方式進行處理。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對爐渣、飛灰等綜合利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在公共綠地、單位、社區綠地優先使用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支持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農業生產領域推廣。同時,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統籌處置和環境補償機制,促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

  同時,市、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專項規劃編制應當與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相銜接,明確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處理體系,確定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以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設施的總體布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流向、流量;專項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場所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區縣城市管理部門商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編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

  個人違反條例規定最高罰款200元

  本條例指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引導單位和個人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企業應當優先選擇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的材料和設計方案,生產廢棄物少、可循環利用的產品;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進行回收。

  郵政、快遞、物流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餐飲經營者應當將制止餐飲浪費納入餐飲生產、加工、服務全過程,在明顯位置設置提示牌,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剩餐打包,減少餐飲垃圾產生量。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禁止或者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明確了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的責任。其中,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相關規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生活垃圾處置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職人員及有關人員在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濟南發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