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記者從《東營市濕地城市建設條例》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東營市濕地城市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0年11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據了解,《條例》分總則、規劃與實施、建設與管理、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46條。其中,總則共5條,主要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及濕地城市建設與濕地的定義、建設原則、地域特色和各級政府及部門職責等內容進行了規范。參照《關于加強規劃引領提升城市建設品質的實施意見》《東營市建設濕地城市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濕地生態現狀,《條例》規定適用范圍為中心城(東營區和墾利區的行政區域),其他縣區可以參照執行。同時,《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濕地城市建設指標評價體系,建立市區聯動、部門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統籌推進濕地城市建設”,進一步明確濕地城市建設的推進機制。
第二章規劃與實施共12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了規劃在濕地城市建設過程中的引領地位和先行作用,確保一張藍圖繪到底;明確了城市濕地特色構建的規劃要求和主要措施,規定“濕地城市建設應當科學布局生產空間、生活空間和生態空間,明確城市主中心、副中心和次中心,形成功能完善、層級清晰、濕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藍綠空間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組團式生態型城市,彰顯藍綠交織、清新明亮,濕地在城中、城在濕地中的城市特色”,明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重要濕地、一般濕地和其他濕地,構建分級管控體系,加強對濕地的分級分類保護管理等要求;明確了規劃引領中心城重要濕地生態功能區確定、重點開發區域劃定、產城融合發展體系構建、濕地城市活力提升等要求;明確了風貌管控制度、藍線綠線劃定等規劃管控措施,規定“建立以城市設計為主要手段的風貌管控制度,確定濕地城市總體風貌格局”“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將城市設計要求納入規劃條件”,并對劃定城市重點風貌控制區,制定風貌管控導則提出了明確要求;明確了容積率、建筑高度等規劃控制指標和市級規劃管理權限等具體要求,規定“嚴格控制居住用地容積率和建筑高度,新建城市住宅項目容積率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1.5,建筑高度不得超過55米;因特殊情況確需超出上述范圍的,應當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專題論證,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建設與管理共19條,主要對建設項目實施、濕地工程建設和生態維護、城市建設管理等進行規范。為保障規劃的落實執行,規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濕地城市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調整濕地城市建設項目,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為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突出濕地特色,《條例》對濕地工程建設、濕地生境恢復和維護管理、生態用水機制建立、水環境質量提升等提出了明確要求。為提升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條例》對無內澇城市建設、濕地產業融合發展、城市綠化、城市藝術品位提升和歷史文化傳承、配套設施建設、現代交通體系建設、城市更新、測繪單位義務等城市建設領域的事項和城市精細化管理、安全風險防控、違法建設治理等相關管理事項進行了具體規范。
第四章保障與監督共5條,主要規定了濕地城市建設評估機制、建設和運營資金保障、濕地城市建設宣傳與監督、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等內容。《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城市建設的資金保障,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資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激勵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濕地城市建設。《條例》鼓勵市場主體參與濕地城市建設多元營運,以商業收益反哺運營維護”“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城市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年度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法律責任共4條,規定了測繪單位和在其他濕地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并對公職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鑒于城市規劃建設領域的法律制度已比較完備,且我市已出臺了濕地保護地方性法規,《條例》僅對個別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共1條,明確了《條例》的施行時間。
(來源:齊魯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