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曉鵬 通訊員 曲海青 欒心龍

  12日,青島市公安交警部門公布了2021年第1批終生禁駕人員名單,有4人被終生禁駕。這4名駕駛員中,駕齡集中在10-24年,都是因交通肇事逃逸構成犯罪和飲酒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被依法判刑并終生禁駕。

  據了解,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目前全國已經實現了交管信息聯網,一經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駕駛人被處以終生禁駕處罰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構成犯罪的,二是飲酒后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若被終生禁駕后仍開車上路,駕駛員一旦被查處,將按照“無證駕駛”給予罰款和行政拘留15日以內的處罰。

  案例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

  2018年8月30日5時10分許,高某某駕駛魯GP208M號輕型普通貨車沿膠王公路由西向東行至事故地點,與前方順行向左行駛的李某某無證駕駛的無牌三輪摩托車相撞,高某某駕車逃逸,致李某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18年9月4日死亡。

  高某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膠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飲酒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構成犯罪

  2019年4月30日15時許,高某某駕駛魯BW30R6號小型客車沿219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17km+500米(營海鎮北辛莊村)路段,與前方順行曹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載有王某某)相撞,致曹某某當場死亡,王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后高某某駕車逃逸,后被民警在營海鎮大洛戈莊村圣德爾建設有限公司抓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高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88mg/100ml。

  高某某飲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高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膠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時,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其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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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市2021年第1批終生禁駕人員信息表

  序號 姓名 性別 年齡 駕齡 駕駛證號 準駕車型 禁駕原因 被追究刑事  責任情況

  1 毛德濤 男 38 16 370281********2658 A2 肇事逃逸構成犯罪 判三緩四

  2 紀翔 男 31 11 370282********3819 C1 肇事逃逸構成犯罪 判三緩四

  3 高金貴 男 49 10 370727********7478 B2 肇事逃逸構成犯罪 判三緩四

  4 高祀榮 男 46 24 370281********7634 A2 飲酒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