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發布懸賞公告,通過懸賞的方式進一步拓寬發現被執行人下落及其財產線索的渠道,更好的維護法律尊嚴,樹立司法權威,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因下列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特發布執行懸賞公告,希望知其財產線索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

  執 行 懸 賞 公 告

  執行案號:(2021)魯0811執恢166號。

  執行依據:(2015)任民初字第6786號民事判決書。

  涉案標的:105萬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張景良,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3708021969XXXX3014。

  被執行人:張芹鳳,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3708021970XXXX0627。

  懸賞條件:凡向法院提供真實有效且法院尚未掌握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一旦查明屬實、具備執行條件并實際執行到位,申請人劉兵承諾支付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10%作為懸賞金。兩個以上舉報人舉報同一線索的,懸賞金由先舉報的一方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方共同獲得、自行分配。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有義務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人員、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存在其他不應發放懸賞金情形的,不得領取賞金。本院鄭重承諾:對舉報人員身份及其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嚴格保密。嚴禁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舉報線索。舉報電話:0537-6772208、6772278,舉報地址: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地址:濟寧市任城區洸河路181號),懸賞期限:發布之日起至案件執行完畢止。懸賞理由:為充分利用社會力量財產查找被執行人財產及下落,有效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法律權威,現根據申請執行人劉兵的懸賞執行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特發布此執行懸賞公告。

  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任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