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午,濟南召開新聞發布會,對修訂后的《<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進行解讀并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近日,濟南市出臺了修訂后的《<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修訂該《實施細則》是依法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
濟南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程學鋒介紹,原《實施細則》共35條。此次修訂,保留了12條,修改了20條,增加了12條,刪除了3條。修訂后的《實施細則》共44條。修訂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八個方面。

第一,調整了文件適用范圍。為適應濟南市機構改革和行政區劃調整、實現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和政策統一,《實施細則》規定,市轄區包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章丘區、濟陽區、萊蕪區、鋼城區。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各功能區管委會具體組織實施轄區內建設活動涉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二,明確了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問題。《實施細則》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可根據房屋征收項目類型,單獨或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建設用地規劃意見,按照《辦法》第十條規定擬定房屋征收范圍,報人民政府批準后出具《征收范圍確定意見書》”。如果征收凍結通告和征收補償方案中的房屋征收范圍與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載明的房屋征收范圍不一致的,以市、區人民政府征收決定公告載明的房屋征收范圍為準。
第三,明確了啟動征收程序后暫停辦理析產分戶等相關手續。為保障公共利益、限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當行為,在《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的基礎上,《實施細則》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在征收凍結通告發布后、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被征收人有析產分戶、抵押等不當行為的,一律不得增加補償費用;在征收決定作出后,相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房屋析產、過戶、抵押、建立新的租賃關系、分列或變更公有房屋租賃戶名等業務。同時,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將凍結通知、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等相關文件及被征收房屋清單及時抄送市、區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四,明確了改建地段、就近地段和異地安置的涵義。結合濟南市實際,這次修訂明確了改建地段、就近地段和異地安置的內涵。《實施細則》規定:“改建地段”,是指征收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地段;“就近地段”,是指項目實施單位提供的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與征收項目用地邊界距離在3公里以內、且被征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基準評估單價價格差在10%以內、屬于同一區位地段;“異地安置”,是指項目實施單位提供的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在非改建地段和非就近地段、不屬于同一區位的地段。”
第五,明確了公有住宅房屋補償方式。為適應濟南市房改政策的調整、保障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權益,對原《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一是產權明晰的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含無不動產證但有直管公房租賃證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可申請房改。二是房屋征收部門對具備房改購房資格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對其實行貨幣補償或房屋安置。區分非成套住宅房屋和樓房情況,對選擇貨幣補償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相應比例進行補償。三是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具備房改購房資格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不變。
第六,明確了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補償的認定條件。為進一步規范該項認定工作、切實解決住房困難家庭實際問題,《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在征收范圍外另有產權住房、在本市他處有宅基地住房等八種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的情形。為鼓勵按期搬遷,《實施細則》規定,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可以享受3萬元的搬遷獎勵費。
第七,提高了停產停業損失、附屬物等補償標準。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此次修訂適當提高了以上補償的費用標準,讓被征收人得到更多實惠。同時,為解決安置房交付后需要裝修、不能即時入住,并由此產生部分費用問題,《實施細則》規定,“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標準裝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當月起,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按每月臨時安置費的標準,發放3個月臨時安置補助”。
第八,明確了征收存有產權或使用權糾紛房屋的處理方式。征收有產權或使用權糾紛的房屋,情況十分復雜,容易影響征收進度。為此,《實施細則》明確了此類問題的補償處理方式:一是被征收房屋存在產權或使用權糾紛,在簽約期限內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應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暫時安置現使用人。二是存在使用權糾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與現使用人簽訂暫時安置協議,暫時安置協議應作為征收補償協議的附件。三是存在產權糾紛、超過簽約期限,當事人仍未達成協議的,應作出補償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