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電教育

  2021年11月05日

  齊魯網·閃電新聞11月5日訊 近日,山東省教育廳等8部門印發了《山東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監管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監管范圍、監管要求、風險防控、監管部門職責等。《監管辦法》提出,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范圍,包括本辦法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規定時長的費用;學員申請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序,及時完成退費;培訓機構預收費由銀行托管等。還有哪些預收費監管辦法,一起看看原文吧。

  山東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我省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有效防范校外培訓機構“退費難”“卷錢跑路”等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和山東省《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意見》《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范圍內審批登記的面向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包括線上和線下)。預收費是指校外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

  第三條 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實行屬地監管原則。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范圍,包括本辦法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

  第四條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應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第五條 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與標準等信息應在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并于培訓服務前向學員明示。

  第六條 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規定時長的費用。按培訓周期收費的,不得超過3個月,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按課時收費的,不得超過60課時,續費的不得早于剩余 20 課時。按周期收費和按課時收費同時進行的,只能選擇收費時段較短的方式,不得變相超過3個月。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

  第七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員索票。發票內容應按 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收付款憑證。

  第八條 校外培訓機構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應提前一個月告知學員,并全額退還剩余費用。學員申請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序,及時完成退費。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應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應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

  第九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在駐地縣(市、區)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開設唯一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并自專用賬戶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托管預收費資金的銀行(以下簡稱托管銀行)需要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預收費資金托管要求,能夠嚴格履行托管協議,具備同時為教育行政部門、校外培訓機構、學員等提供即時信息交互的技術條件,范圍由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確定。托管銀行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費資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

  第十條 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校外培訓機構應與托管銀行簽定專用賬戶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授權托管銀行對監管賬戶進行資金監測、向教育主管部門提供資金監管信息。

  第十一條 校外培訓機構應將預收費資金與其自有資金分賬管理。校外培訓預收費須全部進入專用賬戶,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于當日至遲次日全部歸集至專用賬戶,做到全部預收費  “應托管、盡托管”。對于本辦法發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應于本辦法發布后15個工作日內全部劃轉至專用賬戶。

  第十二條 專用賬戶中的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實行“消撥同步”。校外培訓機構授課完成并經學員確認同意,向托管銀行提供相關證明后,托管銀行應于當日至遲次日將相應資金撥付至校外培訓機構結算賬戶,學員超過15個工作日未確認的,托管銀行視為確認同意,于第16個工作日撥付資金。鼓勵利用信息技術實施“一課一消”模式。

  第十三條 經教育主管部門評估,對暫不能實行“消撥同步” 的,設立過渡期,采用風險保證金監管模式。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風險保證金額度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實行動態調整,并提供給托管銀行,最低額度不得低于校外培訓機構收取的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3個月)的費用總金額,總金額可按上年度培訓機構收取所有學員單個收費周期費用的平均值測算。過渡期結束后,當日至遲次日釋放風險保證金。校外培訓機構不得用風險保證金進行融資擔保。

  第十四條 過渡期內對校外培訓機構專用賬戶實施大額資金異動監管。當專用賬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銀行應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門發出風險預警通報:

 ?。ㄒ唬S觅~戶最低余額低于核定的風險保證金額度;

  (二)單筆提取資金超過5萬元或當日累計提取資金超過20萬元(各地可結合實際調整額度);

  (三)銀行認為有必要向教育主管部門進行風險預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教育主管部門接到預警通報后,應會同有關部門,立即開展專項調查和風險評估,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接報案后,及時開展調查核實,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校外培訓機構在辦理“營轉非”等審批登記時,應提供接受預收費監管承諾書。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管要求,主動報送從托管銀行獲取的有關專用賬戶、大額資金變動、交易流水等信息。對拒絕接受預收費監管的校外培訓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在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過程中,托管銀行應對收集的學員及家長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八條 各地應結合實際完善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平臺,將預收費監管列入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日常監管、專項檢查、年審年檢和教育督導范圍,確保培訓服務交易安全,切實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第十九條 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雙減”工作專門協調機制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門做好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運營和預收費日常監管,強化風險排查和源頭化解;地方金融監管、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銀行等機構配合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做好預收費托管、風險保證金托管、培訓領域貸款業務合規管理工作,相關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及協議約定辦理;稅務部門負責對校外培訓機構納稅情況進行監管,對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肅查處違反價格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涉校外培訓機構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發文機關負責解釋。各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閃電新聞記者 葛一凡  報道